黑龙江/绥化-2025-08-29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无偿献血纪念品采购项目
三、项目采购日期: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年*月*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恒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文化街*号***栋*层**号
被投诉人:黑龙江省领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绥化市北林区中直北路外贸小区***号商服二楼
相关供应商:黑龙江亨丰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锅二新小区 ** 栋 * 单元 * 层 * 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绥化市中心血站无偿献血纪念品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法就相关事项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投诉人认为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所以参与的供应商必须明确所提供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等”信息,然而黑龙江亨丰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所公示的分项报价表中将规格、型号混为一谈,没有分别明确产品的规格与型号所以该供应商的响应参数存在不满足招标文件的符合性要求,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明确的响应。规格通常指的是产品的一系列性能指标和质量标准,包括尺寸、重量、容量、性能参数等。型号则是对规格的集合取得的名称或代码,用来指代具有特定性能、规格和大小的产品,所以中标供应商存在明显的符合性的错误,应做废标处理同时此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不应成为中标供应商。
(二)投诉人认为本项目的中标供应商黑龙江亨丰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两家制造商的数据与两家制造商****年年报数据不相符。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是 ****年的数据,此数据是唯一的不能随便更改的所以该供应商此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不应成为中标供应商。
(三)投诉人认为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所以参与的供应商必须明确所提供产品的品牌等信息,本项目公示的产品品牌及供应商中“纪念品大豆油品牌:裕合元制造商:大庆裕合元农产品有限公司”然而经我公司查询“裕合元”这个品牌并非大庆裕合元农产品有限公司的品牌及商标,该供应商的注册商标只有“润得山川”没有“裕合元”;“纪念品电煮锅 品牌:华之毅(******)制造商为中山市华之毅电器有限公司”然而经我公司查询“华之毅与(******)”是两个品牌且这两个品牌都并非中山市华之毅电器有限公司的品牌及商标,中山市华之毅电器有限公司没有以上两个注册商标及品牌综上所述中标供应商在填写产品品牌的时候存在虚假应标的嫌疑,且存在同一个产品填写两个品牌(将两个非自己的品牌写成一个品牌即“华之毅与(******)”),此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本次采购项目主要内容为“献血纪念品”,其意义就是对无偿献血者的感谢、鼓励和肯定;中标供应商所响应的产品品牌与制造商不相符,这种行为属于严重的虚假应标,且此行为也使本次采购活动失去了原有的意义进而不应成为中标供应商。
(四)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在公示的小微声明函中“制造商为杭州花姿雨伞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制造商为中山市仁亨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然而杭州花姿雨伞业有限公司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情况为“**人”;中山市仁亨电器有限公司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情况为“**人”;从业人数与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人数不相符。因此中标供应商存在虚假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嫌疑。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为资格性审查内容,此供应商的情况应作废标处理。
(五)投诉人认为代理机构给予我公司的回复无理无据,我公司不能信服,希望采购办给予公平的裁决。
本机关依法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一)(二)(三)(四)(五)不成立。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七、其它补充事项
无。
绥化市财政局
**** 年 ** 月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