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08-29
四川/成都 中标结果
崇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四川/成都-2025-08-29 00:00:00
崇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信息发布主体:崇州市财政局】【发布时间:********** **:**:**【字号: 【打印】【关闭】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崇州市****年耕地安全利用及监测体系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高新区智农星链科技服务部(个体工商户)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北街*号附**号

被投诉人:崇州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崇州市崇阳街道唐安东路***号

被投诉人:四川中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号**层**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中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崇州市农业农村局崇州市****年耕地安全利用及监测体系建设项目(*****************),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磋商文件中“微生物菌肥+土壤调理剂+叶面施肥”联合技术措施的产品用量、具体种类及技术要求等采购需求不明确,违反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对农业面源污染动态监测相关内容不明确的答复未解决核心问题,且该监测内容已通过其他项目招标确定成交供应商,本项目再次包含此内容属于重复采购,既影响供应商公平竞争,又涉嫌浪费财政资金。

投诉事项*:磋商文件中“项目实施前对每个效果监控点位的对照点和示范点进行土壤样品检测(**个)”的表述存在明显歧义,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未能消除该歧义,仍导致供应商对项目流程和检测要求的理解存在偏差,破坏了投标的公平性与规范性。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虽承认磋商文件引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存在滞后,却以“按新标准执行”为由淡化问题严重性。该错误引用并非简单疏忽,新旧标准存在的实质性差异,已导致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依据混乱、竞争起点不公,且必然对项目实施成本和进度造成不利影响,代理机构的审核失职难辞其咎。

投诉事项*:磋商文件中技术服务方案和保障措施的评审标准未量化细化,对“缺陷”界定模糊,赋予评审专家过大自由裁量权;代理机构错误引用招标投标相关法规作为竞争性磋商项目的评审依据,且实际评审结果中主观分差异显著,严重违反评审公正性与公平性原则。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进入实际履行与实质性实施阶段

崇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