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2025-08-28 00:00:00
为进一步优化公共交通出行结构,为市民提供便捷的出行方式,促进绿色低碳出行,结合我区实际,将实施共享电动自行车试点运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城市管理方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现将洞头区引入共享电动自行车试运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运营主体需具备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能满足项目内容)。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运营企业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企业;报名企业需提供****年度至今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报表(成立未满一年的新公司可不用提供,但需提供相关说明),以及截止报名日前*个月以上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复印件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具有履行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项目所必需的设备条件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二、试点区域和规模
*.试点区域:南塘集散中心至半屏景区线路(投放点需报备审核通过后方可设置)
*.试点规模:结合试点情况、市场需求、停放设施、道路资源等实际情况,本次投放总量为***辆。
*.试运营时间:***个月(具体根据届时项目安排及试运营情况而定)。
三、经营要求
*.接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实行考核退出机制。
*.运营车辆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牌登记。
*.本项目由经营者全额投资,项目涉及的投资、运营、管理等一切费用均由运营者自行承担。
有意向在洞头区试运营的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可在报名登记期间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企业简介(若有投放过共享电动自行车的,附案例介绍)等,向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公平参与市场化运营,逾期不予受理。
四、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年*月*日—*月*日(上午*:**—**:**,下午*:**—*:**)
报名地点: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洞头区北岙街道城西路***号)。
注:若运营企业委托代理人线下报名登记,应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自拟加盖公章);若运营企业参与线下报名登记为运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联系人:林巧灵
联系电话:*************,邮箱:*********@**.***。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