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2025-08-27 00:00:00
舟山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定州市博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定州市庞村镇北只东村
被投诉人*:浙江方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长峙岛香樟园**幢**楼
被投诉人*:舟山市中医院
地址:舟山市定海区新桥路***号
相关供应商:舟山市定海奇美服装水洗有限公司
地址:舟山市定海区北蝉新港区块大成八路**号
定州市博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盛公司”)对被投诉人浙江方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公司”)和舟山市中医院(以下简称“中医院”)关于《舟山市中医院被服布料洗涤服务采购项目》(编号:***************,以下简称“该项目”)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材料并于当日受理。
本机关经审查,并向被投诉人方舟公司和中医院,相关供应商舟山市定海奇美服装水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美公司”)进行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博盛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
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虚假。
事实依据:
本项目中标单位舟山市定海奇美服装水洗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为**人,但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中标人舟山市定海奇美服装水洗有限公司****年的实际从业人员为**人,所以中标人声明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给与废标处理,以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投诉请求:
废除中标公司,核实中标公司与招标公司的关系,我公司也将视答复情况,如不能公平公正的处理所有投诉事项,我公司将保留向上级部门进行检举和复议的权力。
被投诉人方舟公司和中医院辩称:
关于投诉事项一,我司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我司无权要求舟山市定海奇美服装水洗有限公司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核实证明文件。且我司没有行政调查权,无法进一步调查供应商的实际人数情况。
相关供应商奇美公司辩称:
*、我公司认为投诉人定州市博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未通过此次政府采购活动中资格审查环节,不应具备质疑以及投诉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质疑、投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如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对认定其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行为依法提出质疑、投诉。但如果认定其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行为合法,符合性审查之后的评审活动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与符合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备对符合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提出相应质疑、投诉的资格。
*、我公司作为振兴乡村经济,助力农村退休劳动力再就业的爱心企业,聘用的从业人员多为生活于企业当地的农村退休人员,有着推动当地“银发经济”再就业的领头作用。所以在贵局答复通知书中提到的主要就“实际缴纳社保人数”作为唯一的证据进行调查,是单一且片面的,从业人数不应仅从社保缴纳人数来衡量。在我公司所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数据来自工商年报的真实数据,其数据有从业人员人数、从业人员工资等数据,均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我公司认为定州市博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在此次质疑投诉过程中有存在恶意投诉,供应商出于不正当目的,利用质疑、投诉等制度,故意捏造事实、歪曲真相,虚构其他供应商的违法事实、夸大小瑕疵、歪曲参数,或者反复用各种程序缠讼,甚至威胁勒索、报复对手,目的是损害他人权益或干扰采购市场,本质是滥用维权的权利。我公司认为,应对该供应商予以严惩,列入黑名单并曝光典型案例,同时引导正当投诉。
(以上是诉辩双方原文,部分附件略)
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舟山市中医院被服布料洗涤服务采购项目》(编号:***************)的采购人为舟山市中医院,采购代理机构为浙江方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预算为***万元。
二、该项目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月**日开标评标,*月**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舟山市定海奇美服装水洗有限公司为第一成交候选人。*月**日,该项目签订采购合同。
三、该项目招标文件载明:第一章 招标公告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
四、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供应商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奇美公司按要求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其中载明:*.(舟山市中医院被服布料洗涤服务采购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接企业为(舟山市定海奇美服装水洗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五、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奇美公司向本机关提供了****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书和从业人员工资数据,显示其从业人数为**人。
六、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根据财政部和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向奇美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的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发送了《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请该局协助认定奇美公司的企业规模。*月**日,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经核查后回复本机关,认定奇美公司为小型企业。
本机关认为: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服务类采购项目。奇美公司在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中,声明“(舟山市中医院被服布料洗涤服务采购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接企业为(舟山市定海奇美服装水洗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奇美公司对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上关于相关数据来源作了解释说明,提供了其从业人员为**人的企业年度报告书和从业人员工资数据;本机关向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发送《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回函认定“舟山市定海奇美服装水洗有限公司为其他未列明行业的小型企业”。奇美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数据,不影响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其他未列明行业划分企业类型(小型)既定事实,也不影响本项目资格审查环节认定其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资格要求(中小企业),其作出的承诺无主观创造得利条件、以谋取中标的故意。投诉人主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山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