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管理领域典型违法案例
2025-08-28
吉林/吉林 中标结果
吉林市城市管理领域典型违法案例
吉林/吉林-2025-08-28 00:00:00

为进一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增强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意识,共同维护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现将我市城市管理领域九起典型违法案例予以通报。

一、张某擅自在再生资源回收亭外堆放物品案

张某擅自在再生资源回收亭外堆放物品,其行为违反了《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保持回收亭整洁,不得在回收亭外堆放物品。

依据《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在再生资源回收亭外堆放物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相关手续,未予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其**元至***元的罚款。吉林市城市管理局对张某经责令逾期未改正的行为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二、刘某擅自张贴广告案

刘某在松江西路栅栏上擅自张贴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居民住宅公共部位散发、悬挂、张贴、刻画、喷涂各类标语、宣传品、广告。

依据《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居民住宅公共部位散发、悬挂、张贴、刻画、喷涂各类标语、宣传品及广告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对行为人处以****元至****元的罚款。吉林市城市管理局对刘某作出责令清除,并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三、周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周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吉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产生建筑垃圾及炉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处置前*日内,向市、区市容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同意后方可处置。

依据《吉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及炉渣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相关手续,未予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纠正,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对个人处以**元至***元的罚款。吉林市城市管理局对周某逾期未改正的行为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四、孙某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案

孙某在运输建筑垃圾时,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其行为违反了《吉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及炉渣的单位和个人在运输建筑垃圾及炉渣时,须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及炉渣处置核准文件。

依据《吉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违反第十条规定,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及炉渣处置核准文件的,处以***元至***元的罚款。吉林市城市管理局对孙某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五、刘某驾驶施工车辆带泥上路污染路面案

刘某驾驶施工车辆带泥上路污染路面,其行为违反了《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禁止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行驶。

依据《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十二)项之规定: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行驶的,责令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其****元至****元的罚款。吉林市城市管理局对刘某作出立即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六、何某运输散流体车辆未按规定封闭案

何某运输散流体车辆未按规定封闭,其行为违反了《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运输施工物料、建筑垃圾、炉渣、餐厨垃圾等散体、流体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封闭,不得沿途散落、泄漏。

依据《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十二)项之规定:违反第十五条规定,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未封闭的,责令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其****元至****元的罚款。吉林市城市管理局对何某作出立即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七、某歌厅擅自占道经营案

某歌厅擅自占道经营,其行为违反了《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进行经营作业。

依据《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九)款之规定: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占用道路进行经营作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相关手续,未予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组织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以其***元至****元的罚款。吉林市城市管理局责令该歌厅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八、邢某未按照规定倾倒生活垃圾案

邢某未按照规定倾倒生活垃圾,其行为违反了《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地点、方式倾倒。

依据《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十)项之规定:违反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元至****元的罚款。吉林市城市管理局对邢某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九、擅自张贴广告未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被暂停通信号码使用案例

《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居民住宅公共部位散发、悬挂、张贴、刻画、喷涂各类标语、宣传品、广告。

依据《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十五)项规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违法散发、悬挂、张贴、刻画、喷涂的广告中标明其通信工具号码的,责令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暂停使用。允许恢复使用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电信部门。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吉林市城市管理局对***个在宣传品、广告标注通信号码擅自张贴、散发宣传的行为,经过通知仍未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予以暂停通信号码的使用。

希望广大商家业户和市民从以上典型违法案例中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文明意识,自觉遵守城市管理和环境卫生相关法律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的良好秩序和环境卫生。今后,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将依据《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吉林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持续开展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治理,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初审:宫庆祥 复审:杨盛民 终审:殷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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