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2025-08-26 00:00:00
投诉人: 淮安区奥立教学用品店(个体工商户)
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工业园区施宝路****号
授权代表:潘维霞
被投诉人*:南京市栖霞区教育局
地址:南京市栖霞区文苑路***号
被投诉人*: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号
投诉人淮安区奥立教学用品店(个体工商户)对被投诉人南京市栖霞区教育局组织的栖霞区多校实验室功能室等设备(项目编号:***************************)的投诉,本机关已于****年*月**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在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标准,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招标文件中利用指定性、唯一性检测报告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阻碍及排除了相关合法供应商参与项目竞争。*、本项目******;**口千兆交换机******;涉嫌定向招标。*、技术参数中长度单位不合理。
(二)投诉请求
对质疑结果不满,修改不合理额要求,重新招标。
二、审查情况
****年*月*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栖霞区多校实验室功能室等设备招标公告,淮安区奥立教学用品店(个体工商户)于****年*月**日提交《质疑函》,对该项目提出质疑。****年*月**日栖霞区教育局根据核实情况,作出质疑不成立的答复。淮安区奥立教学用品店(个体工商户)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 ****年*月*日投诉至本机关。****年*月*日,本机关向投诉人发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要求投诉人对相关事项进行补正,****年*月**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供补正材料。我机关审核后,认为该投诉符合政府采购投诉受理的条件和要求,于****年*月**日正式受理。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结合调查情况,本机关认为:
针对投诉事项*:经调查,在招标文件第**页******;项目建设遵循标准******;中已载明******;招标文件涉及标准中未标年号的一律采用最新的标准;随着标准的修订,以修订后的最新标准为依据。除上述规范标准以外,须遵循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规范和标准要求。******;,且相关采购需求不存在对投标人的差别对待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经调查,***是国家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强制性资质认定,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号)第十五条规定:******;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 ********** **** *** ********** ********* ********的英文缩写***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属于基础要求。全国持有***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众多,不存在唯一检测报告的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 经调查,招标文件中相关产品技术参数要求均为单位根据自身采购需求提出,且特别注明******;不低于以下要求******;,并未指定必须使用某一参数,市面上符合或高于该技术参数的产品众多,不存在指定产品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经调查,投诉人反映******;技术要求中所有的产品规格都没有标明长度单位(如长宽高)******;,经本机关核实,技术参数中并不存在缺少长度单位的情况,投诉人反映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
综上,结合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本次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栖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个月内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栖霞区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