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2025-08-26 00:00:00
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
二、合同名称:省政协办公厅****年*月车辆维修服务项目
三、项目编号(或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四、项目名称:省政协办公厅车辆维修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辽宁省委员会办公厅
地 址:崇山东路**号
联系方式:********
供应商(乙方):沈阳鑫亿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望花中街****号南侧
联系方式:***********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省政协办公厅车辆维修服务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供应商义务 (一)供应商应具备与维修项目相匹配的车辆维修资质,应按照国家标准、原厂标准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质量要求维修汽车。 (二)供应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汽车,因供应商提供的配件原因造成维修质量问题的,供应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供应商对维修车辆进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后的各项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要求。 (四)供应商自接收待修汽车至竣工交付采购人前,除为合同约定的维修项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动用在修汽车,不得损坏、更换修理物,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供应商违反上述约定的,照价赔偿油料等直接损失,造成汽车损坏或报废的,负责修理并赔偿损失。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外,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五)按采购人要求的时间交付修竣车辆。 (六)当采购人车辆行驶中出现故障需急救时,应及时出现场实施急救。 (七)自采购人将承修车辆送交供应商之时起至交付修竣车辆期间所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和由此引发所有后果均由供应商负责。 (八)供应商在维修中换下的配件、总成,竣工交车时应交给采购人自行处理。但对环保有影响的废弃物品,在征得采购人同意的情况下,由供应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九)供应商向采购人交付修竣车辆时,应向采购人出具正规的结算票据,并附《维修结算清单》,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列明。供应商不出具正规结算票据和《维修结算清单》的,采购人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十)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在 * 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供应商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做好车辆返修记录,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在保质期内经鉴定因修理质量或配件质量造成的交通或机械损坏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负责赔偿。 (十一)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供应商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十二)按双方约定收取维修费用,并向采购人提供维修工时、维修费用及材料明细表。 (十三)供应商须配备必要的维修相关专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机修工、烤漆工、电工(空调)、水电焊钣金工、质量检验员、专职接待员等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元
合同金额:**,***.**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
八、合同公告日期:**********
九、其他补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