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阳江-2025-08-26 00:00:00
发布机构: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投诉人:阳春市国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阳春市春城街道东沿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冯文勇
被投诉人*:阳江市伟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东湖公园二期会展中心综合楼*幢**楼**号
相关供应商*: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广州通和通信建设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西路*号自编号金湖大厦****房
相关供应商*:阳江市华建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阳江市华建通信建设公司)
地址:阳春市春城街道阳春大道与育德路交界处东北侧豪景宛*#****房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阳春市****年度应急物资采购”(项目编号:***************号,以下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本次评审公示结果推荐的候选人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和阳江市华建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串标行为。
投诉事项*:阳江市华建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严重影响正常评标结果。
投诉人请求:
*. 立即暂停签约,请求暂停与合同签订;*. 评审与技术辩要求公开评分明细,并组织三方对样品进行复检;*. 调查关联企业串标;*. 提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财政部门对该行为立案调查;*. 依法处理结果;*. 若查实违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判定中标无效,并重新招标。
采购人称: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就投诉事项进行答复。
代理机构称: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四十四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与阳江市华建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并不是同一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见附件)也没有发现这两家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没有参与本项目投标,依照上述规定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无权对本采购项目无关联之外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综合上述,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与阳江市华建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也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综上,投诉人广州军赛实业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对阳江市华建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的报价说明进行审查,符合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要求。
阳江市华建通信建设公司称: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人提出的“通信建设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的企业联系人华君文及电话***********与阳江市华建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华君文为同一人,电话也一致”就推断公司之间存在串标行为,严重违背客观事实。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华君文曾入职于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但已于****年*月离职并正式解除劳动关系(详见附件一离职证明)。对于“通信建设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未及时变更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和联系人信息对我司所造成的社会及名誉影响,我们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关于投诉事项*,基于市场环境、科学测算、成本优化的合理定价,既未低于企业个别成本,也不存在影响产品质量或履约能力的风险。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的成本并非指社会平均成本或者同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报价均价,我司在定价层面上具有自主量价权,不能孤立地以横向对比参照来,应根据我司投标报价的具体情况来判定报价的合理性。并列举了提供有竞争力的价格的几个方面的考虑的因素,包括价格核算、降低库存压力、让利策略减轻公司的经营压力、通过降价策略来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等。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年*月**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年*月**日发布更正公告(第一次)。****年*月**日,本项目开标、评标;*月**日发布本项目结果公告,同日,发布本项目结果更正公告(第一次)。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元。*月**日,投诉人提出质疑;*月*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月**日,投诉人提起投诉。
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描述。
*. 招标文件第*页第一章第二条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中第*款载明“*. 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投标(响应)。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投标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 招标文件第**页第四章第三条载明“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二)投标响应情况。
阳江市华建通信建设公司投标文件响应情况。经查,阳江市华建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的《开标一览表》以及《分项报价表》报价均为******元,且在投标文件中也一并递交《报价说明函》,其内容主要从四方面考量,包括价格核算以及降低库存压力等。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情况。经查,阳江市华建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均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其价格得分为**分。
(三)调查情况。
经查,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是雷利成和傅黎明,其法定代表人是雷利成;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未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其负责人是华君文,经营状态为注销;阳江市华建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是华君文。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并未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阳江市华建通信建设公司提交的答复材料,本项目招标文件以及相关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等材料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规定,广州通和通信建设公司与阳江市华建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不存在禁止参与采购活动的情形。此外,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并未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也未发现上述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七条视为串通投标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情形。仅凭查询到华君文曾是未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的负责人,其也是参与本项目投标的阳江市华建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结果,不能认定广州通和通信建设公司与阳江市华建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串标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二)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阳江市华建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对于其报价给出了书面说明,解释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采纳了该公司的报价理由,认为其报价有效,通过符合性审查。投诉人仅认为其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约,严重影响正常评标结果,但又未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为其报价无效影响采购结果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该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阳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春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