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财罚〔2025〕2号)
2025-08-22
广东/东莞 质疑投诉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财罚〔2025〕2号)
广东/东莞-2025-08-22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财罚〔****〕*号)

发布机构:东莞市财政局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当事人:东莞市大岭山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何永琪

址:东莞市大岭山镇石大路大岭山*******

本机关对你单位****年采购的垃圾运输车辆维修服务项目进行调查。经查,你单位于*****月采购了两家供应商作为垃圾车辆定点维修服务商,并与他们签订《定点单位维修协议》,明确服务期为*******日至*******日。经统计,你单位****年、****年分别支付给两家服务商的垃圾车辆维修服务费用均已超过东莞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万元),但是未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程序,也未在广东省政府采购云平台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和公告采购信息。因此,你单位自行采购的垃圾运输车辆维修服务项目存在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和实行政府采购程序的违法情形。

以上事实有监督部门移送资料证据、你单位关于移送问题的说明及案涉项目合同、维修支付明细等材料证实。

本机关于*******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陈述、申辩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轻微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及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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