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2025-08-2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浦江县城区幼儿园金狮湖幼儿园建设项目幼儿园玩具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富升厨业(博兴)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兴福镇福源社区
被投诉人*:浦江县教育局
地址:浦江县浦阳街道新华西路**号
被投诉人*:浙江宏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浦江县蒋塘路**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富升厨业(博兴)有限公司对浦江县城区幼儿园金狮湖幼儿园建设项目幼儿园玩具(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富升厨业(博兴)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答复不满意。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小推车,此产品属***强制认证产品,生产商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经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此生产商***认证证书范围内没有小推车单元,提供的产品属无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年修订)中明确了*******标准范围覆盖的所有儿童推车,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明确了小推车不属于玩具推车属于儿童推车,属于***强制认证产品。事实依据:见查询附页(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五章三十六条(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做出合理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此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中标资格无效。投诉人富升厨业(博兴)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认证网站查询截图、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年修订)截图等证据。
被投诉人浦江县教育局辩称:经审查,投诉所称“小推车”应是第**号标的,依据****年*月**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年第**号)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年修订)》第**项“儿童类产品(****)”—“儿童推车”备注文字:“设计用于运载一名或者多名儿童,由人力推行的车辆”,“不包括玩具推车或设计用于其他特殊用途推车”,因此本项目的小推车(第**号标的)不属于***认证目录的产品适用范围。事实依据:*、招标项目的双人车技术要求如下:(图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年修订)》截图:(图略)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浦江县教育局提供了采购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年第**号)等证据。
浙江宏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提供书面答复意见。
相关供应商浙江三腾工贸有限公司辩称:本次项目采购中的小推车,依据****年*月**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年第**号)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年修订)》第**项“儿童类产品(****)”—“儿童推车”界定不属于***认证目录的产品适用范围,详见附图。(图略)相关供应商浙江三腾工贸有限公司提供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年第**号)、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儿童推车安全要求》(标准号:************ )等证据。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项目编号:*****************),****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月**日开标,共有浙江三腾工贸有限公司,上海童萌玩具中心等*家供应商投标,*月**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浙江三腾工贸有限公司为候选中标供应商。*月**日,浦江县教育局收到富升厨业(博兴)有限公司对于本项目采购结果的质疑函。*月**日,被投诉人浦江县教育局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一、采购清单及参数—第**号标的显示如下:
| 序号 | 名称 | 参考图片 | 配置参数 | 数量 | 单位 |
| * | 小推车 | (图略) | 产品材质:金属、橡胶 产品尺寸:************* 产品配置:独轮车辆*。 |
* | 辆 |
其中小推车参考图片显示小推车为无法载人的玩具独轮车样式 。
三、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查阅了****年*月**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年第**号)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年修订)》部分截图如下表:
| 产品种类及代码 | 对产品种类的描述 | 产品适用范围 | 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 | 说明 |
| **.童车类产品(****) | 设计或预定供运载儿童或供儿童乘骑的童车类产品。 | 儿童推车 | *******标准范围覆盖的所有儿童推车: 设计用于运载一名或多名儿童,由人工推行的车辆。 |
* .适用标准;******* *.不包括玩具推车或设计用于其他特殊用途推车。 |
四、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查阅了现行的《儿童推车安全要求》(标准号:************),该标准在第*页【*.范围】处约定:【本标准规定了供一名或多名儿童乘坐的儿童轮式推车安全要求和测试方法】,【本标准不适用于玩具推车或涉及用于其他用途的推车】。
五、质疑阶段,投诉人称:质疑事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小推车,此产品属***强制认证产品,生产商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经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开服务平台查询,此生产商*** 认证证书内没有小推车,提供的产品属无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被投诉人浦江县教育局在质疑阶段答复:经审查,质疑所称“小推车”应是第**号标的,依据****年*月**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年第**号)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年修订)》第**项“儿童类产品(****)”—“儿童推车”备注文字:“设计用于运载一名或者多名儿童,由人力推行的车辆”,“不包括玩具推车或设计用于其他特殊用途推车”,因此本项目的小推车(第**号标的)不属于***认证目录的产品适用范围。事实依据:*、招标项目的双人车技术要求如下:(图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年修订)》截图:(图略)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六、投诉人富升厨业(博兴)有限公司因《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要求(内容不完整)未通过本项目符合性审查。投诉人在质疑环节和投诉环节均未提供质疑事项和投诉事项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或说明。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综合质疑和投诉事项,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中标候选人浙江三腾工贸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提供的第**号标的“小推车”,是否应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是否属于无证生产的问题。关于招标文件第**号标的,投诉人称“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小推车……属***强制认证产品”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招标文件中第**号标的的参数要求和参考图样均显示该标的为无法载人的独轮车样式,但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年第**号文附件*【**.童车类产品(****)】【对产品种类的描述】为:【设计或预定供运载儿童或供儿童乘骑的童车类产品】因此本项目第**号标的不要求载人的参数特征,与要求强制认证的【**.童车类产品(****)】可以载人的特征,存在明显区别。因此,投诉人称“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明确了小推车不属于玩具推车属于儿童推车,属于***强制认证产品”明显与事实不符。故,根据现有证明材料,本机关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浦江县城区幼儿园金狮湖幼儿园建设项目幼儿园玩具(项目编号:***************)采购结果的*项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浦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浦江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