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2025-08-25 00:00:00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章刻制”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包号:标项*。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中玺防伪印章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投诉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上海路北、广州路南、东二条东上海路商业特区*幢***号房
被投诉人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建设局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一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号
被投诉人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号
三、基本情况
质疑提出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提起时间: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年*月*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依法受理该投诉。
投诉事项*:相关供应商天巍国际法律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对江西客灵盾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存在管理关系不得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天巍国际法律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和江西客灵盾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不满足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二)服务要求:“*. 供应商须已安装吉林省公安机关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存在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第八部分评审方法和标准一、符合性评审内容及标准第 * 条 “不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技术服务实质性条款要求的”的情况。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天巍国际法律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持有江西客灵盾公章刻制有限公司 **.**% 股权,江西客灵盾公章刻制有限公司则持有江西客灵盾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 股权。天巍国际法律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对江西客灵盾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无直接控股及管理关系,可以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根据 “竞争性谈判文件” 中 “第八部分评审方法和标准”“一、符合性评审内容及标准” 第 * 条要求说明:“提供技术服务实质性条款响应承诺书”,江西客灵盾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已提供,符合评审要求。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