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25-08-2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清华长庚医院开办费内窥镜及超声类设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艺星康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号院*号楼**层****内****室
被投诉人*:北京清华长庚医院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号
被投诉人*: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号(园区)
相关供应商:中关村普世(北京)药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基地庆丰西路**号院**号楼一层***室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年**月*日。
投诉事项:本项目参数中没有任何关于“*型臂机架结构”的核心信息(即开合式机架),“移动式*型臂*射线机”最核心的机架特点为开合式机架设计,目的是为了满足手术的需求(即开启*型臂机架可从侧方进入手术区域,对于手术床的支撑类型兼容性高,弥补了术中移动**或移动式锥形束体层摄影设备对手术床要求高的局限性,实现神经外科、骨科等术式术中不间断的手术操作)。在****上能查询到有注册名称为“移动式*型臂*射线机”的设备是有不同品牌的两款设备,而本项目的招标参数则不具有任何移动式*型臂*射线机的核心参数,相关技术参数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人于****年**月**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月**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并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年*月**日收到其投诉材料,经审查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受理后,本机关依法向有关单位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协助调查函等材料。经审查,认定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作出京财采裁字〔****〕第*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驳回投诉。
北京市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