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25-08-2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冷冻电镜平台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水木未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丰屯***号*号楼*层***
被投诉人*:华源骏成(北京)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富海国际港*层***
被投诉人*:首都医学科学创新中心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西头条**号
相关供应商:广东省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号大院*号***房自编*一楼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年**月**日。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 三、技术要求 (二)货物技术要求 设备*:*****冷冻透射电镜 *.配置能量过滤器的直接电子检测相机”显示,“#*.*能量过滤器与能量过滤器一体化的直接电子探测器为同一品牌。”该项技术要求是为特定品牌产品中标设置的限制条款,以非公平方式排除了其他竞争产品。*.《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 一、采购标的 (一)采购标的”中列明的采购标的包括冷冻等离子体聚焦离子束电镜*套,*****冷冻透射电镜*套,冷冻双束电子显微镜*套。《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需求”显示,“投标人必须针对本项目所有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拆分投标。”上述标的在本次采购中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招标,不得拆分投标,不利于国内供应商和国产设备的投标,对国内供应商形成了事实上的限制。
投诉人于****年**月**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并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其投诉材料,经审查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受理后,本机关依法向有关单位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协助调查函等材料。经审查,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作出京财采裁字〔****〕第**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驳回投诉。
北京市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