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沙市区财政局关于对针对荆州市沙市北京路第三小学世茂云筑校区设备更新项目-教学设备(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08-25
北京
中标结果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沙市区财政局关于对针对荆州市沙市北京路第三小学世茂云筑校区设备更新项目-教学设备(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北京-2025-08-25 00:00:00
北京-2025-08-25 00:00:00
沙市区财政局关于对针对荆州市沙市北京路第三小学世茂云筑校区设备更新项目*教学设备(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 **:**|发布单位:沙市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针对荆州市沙市北京路第三小学世茂云筑校区设备更新项目*教学设备(二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都区佳宇教学仪器厂
地址:扬州市江都区浦头镇利民路**号
被投诉人:荆州市维斯帕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御龙路**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年*月**日针对荆州市沙市北京路第三小学世茂云筑校区设备更新项目*教学设备(二次)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回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投诉事项:荆州市维斯帕设备有限公司在荆州市沙市北京路第三小学世茂云筑校区设备更新项目*教学设备(二次)项目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具体情况:中标货物中的注射器生产厂家宁波凯迪科教仪器有限公司无生产医疗器械的资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该项目中的注射器为教学仪器使用非医疗使用,属于教学仪器而非医疗器械。因此该项目中的注射器生产不需要医疗器械的生产资质。而宁波凯迪科教仪器有限公司具有教学专用仪器制造的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补充事宜
沙市区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