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2025-08-22 00:00:00
发布机构: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投诉人:广州军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号***房****室
法定代表人:谢锦记
被投诉人*:阳春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阳春市东湖东路**号
被投诉人*:阳江市伟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东湖公园二期会展中心综合楼*幢**楼**号
相关供应商: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广州通和通信建设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西路*号自编号金湖大厦****房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阳春市****年度应急物资采购”(项目编号:***************号,以下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货物“电筒,品牌野途火,制造商为义乌市长亮电子厂”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
投诉事项*:推荐排名第一(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的与推荐排名第三(阳江市华建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的存在围标串标。
投诉人请求:
*. 受理其的投诉;*. 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 应当在剩余合格供应商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称: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就投诉事项进行答复。
代理机构称:关于投诉事项*,广州军赛实业有限公司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四条第(一)项中“由中小企业制造”及“由中小企业生产”的理解存在偏差,该条款并无“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的语义限制。《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对采购项目所有采购标的或者要求联合体或合同分包中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承担的比例部分等相应内容,作出声明承诺,并与开标一览表、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表等的制造商名称等相关内容相互保持一致。其中,分项报价表制造商信息与《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信息均一致,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四条条款一的规定。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参与此类项目的中小企业供应商,仅需按规定提交真实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须额外提供证明其中小企业身份的材料。供应商应对其声明函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已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规定,确认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政策关于“中小企业制造”的资格要求。关于货物交付与验收,中标供应商须严格按照其响应文件(含分项报价表)的承诺提供货物。采购人验收时亦以此为依据。如所供货物与响应承诺不符,采购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义乌市长亮电子厂为中小微企业,在分项报价表制造商信息中也体现该中小企业生产制造商商号。综上,投诉人广州军赛实业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四十四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与阳江市华建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并不是同一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见附件)也没有发现这两家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没有参与本项目投标,依照上述规定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无权对本采购项目无关联之外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综合上述,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与阳江市华建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也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综上,投诉人广州军赛实业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广州通和通信建设公司称:关于投诉事项*,我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按照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该声明函符合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且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因此我公司的声明函应当通过招标文件的资格性审查,关于《分项报价表》填写问题,在该表我公司明确填写了“电筒”产品制造商的商号:义乌市长亮电子厂,其使用自身商制造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已完全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公司同时认为,“电筒”产品在《分项报价表》中品牌标识为“野途火”也未违反上述规定,“野途火”已在我国商标局注册,并取得了相应的商标专用权,“野途火”注册商标持有人为义乌市豪亮科技有限公司,持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授权义乌市长亮电子厂生产加工,义乌市长亮电子厂可在全国范围内参与市场销售、推广及售后服务支持工作,该模式在社会主义经济社会中符合法律规定,属工业制造领域的广泛应用的通行模式,且义乌市豪亮科技有限公司和义乌市长亮电子厂均为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企业地址一致,法人为两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两家企业为关联企业,二者共享知识产权、技术、流程质量等生产和运营条件和标准。投诉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的合规性理解片面,停留在政策的文字表面意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明确:“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此为法律对“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中“生产”的扩张解释。同理尽管产品商标为关联企业持有,但实际生产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关联企业,其通过商标授权行为对外宣示其同一法人下的品牌控制力和市场影响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优惠政策的目的是旨在扶持具有品牌控制力和市场影响力的企业,而并非单纯限制*生产环节的主体,义乌市长亮电子厂从共享同一法人(实际控制人)的知识产权(商标)、技术、流程、质量等生产和运营条种和标准等方面,均证明了其拥有品牌控制力和市场影响力,事实上符合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政策的真实意思表示,投诉供应商将义乌市长亮电子厂排除在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范围,是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限缩性解释,减损了采用商标授权和委托加工方式生产货物的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背离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初衷。投诉供应商仅靠政策文字表面意思投诉义乌市长亮电子厂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我司同投诉所述的阳江市华建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非同一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另关于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的问题,我司说明如下: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负责人自****年入职我司,已于****年*月**日离职并与我司解除劳动合同。我司于****年*月**日成立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并由华君文担任分公司负责人。阳江分公司成立后因无实际业务开展,按有关部门要求实行税收零申报。此后,虽然华君文离职,但我司并未变更营业执照负责人以及注销手续,导致其仍登记为阳江分公司负责人。我司对华君文自行注册成立公司以及其参与投标《阳春市****年度应急物资采购》项目一事毫不知情。同时提供附件材料证实华君文已与我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年*月**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年*月**日发布更正公告(第一次)。****年*月**日,本项目开标、评标;*月**日发布本项目结果公告,同日,发布本项目结果更正公告(第一次)。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元。*月**日,投诉人提出质疑;*月*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月**日,投诉人提起投诉。
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描述。
*. 招标文件第*页第一章第二条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中第*款载明“*.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采购包*(阳春市****年度应急物资采购):参与的供应商(联合体)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招标文件第**页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中第二条载明“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包专门预留”。招标文件第**页格式三,关于分项报价表,明确表样仅供参考,以投标客户端在线填写报价并生成的内容为准。
*. 招标文件第*页第一章第二条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中第*款载明“*. 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投标(响应)。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投标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二)广州通和通信建设公司投标响应情况。广州通和通信建设公司的投标文件情况。该公司投标文件中《分项报价表》中“电筒”的规格型号是“强光手电筒”,制造商名称是“义乌市长亮电子厂”。
(三)调查情况。
经查,广州通和通信建设公司的股东分别是雷利成和傅黎明,其法定代表人是雷利成;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未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其负责人是华君文,经营状态为注销;阳江市华建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是华君文。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并未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商标查询情况。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商标为“野途火”的申请人名称为“义乌市豪亮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广州通和通信建设公司提交的答复材料,本项目招标文件以及相关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等材料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要求同时满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以及“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条件,才能享受该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该公司的投标文件显示其投标产品生产企业为“义乌市长亮电子厂”,但该公司使用申请人名称为义乌市豪亮科技有限公司“野途火”的商标,即义乌市豪亮科技有限公司是商标的所有权人,属于商标主体和生产企业主体不一致的情形。广州通和通信建设公司的答复也印证上述内容,其不符合同时满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以及“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条件,不应享受该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不满足本项目的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因此,投诉事项*属实,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情形。
(二)关于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规定,广州通和通信公司与阳江市华建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不存在禁止参与采购活动的情形。此外,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并未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也未发现上述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七条视为串通投标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情形。仅凭查询到华君文曾是未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的负责人,其也是参与本项目投标的阳江市华建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结果,不能认定广州通和通信公司与阳江市华建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串标的情形。
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属实,投诉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该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阳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春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