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2025-08-25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第******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宝清县****年全国大豆绿色高产高效行动示范县叶面肥采购项目(第*包)
三、项目采购日期: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年*月**日开展项目评审,****年*月**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毕程肥业(辽宁)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刘二堡镇西高力庄村
被投诉人*:黑龙江华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智汇景公馆(汇锦庄园)一期第**栋***层**号房
被投诉人*:宝清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新华路***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主要投诉事项为:
(一)项目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的评审内容。 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的“技术部分”供货实施方案,将“运输方案”“货物包装方案”“供货的时间保证方案”作为此项评审因素,与采购标的技术要求无关,属于不合理的评审内容。
(二)项目招标文件资格性审违规设置。 被投诉人*回复“招标文件资格性为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通用模板,为黑龙江省财政厅统一制作的制式格式”那么模板是否可以更改、更正?并根据实际规定编写,为什么资格审查“(四)、(五)”项,进行了更改,而(一)项,在有明确的管理办法情况下,却违反相关规定。
(三)项目评审标准未量化、细化,存在模糊、不明的表述。 被投诉人*未回复““等”是否属于未量化用字、模糊表述。”这个“等”字是如何作为评审依据的?是否授予评审专家主观裁量更大的空间,同时未回复“范用”究竟表述的是什么意思?这种产生歧义性、模糊用词是否需要更正、修改?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部分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宝清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宝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宝清县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