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2024-12-05 00:00:00
皖北承接产业转移集聚区明光市绿色食品产业园标准化厂房项目澄清公告
项目编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对“皖北承接产业转移集聚区明光市绿色食品产业园标准化厂房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文件中部分内容澄清如下:
*、控制价软件版已上传。
注:此澄清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名称:明光市桥头镇人民政府
地址:明光市桥头镇
联系人:张兴修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龙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马鞍山市花山区汇金广场*栋****、****、****
联系人:薛晨
联系方式:***********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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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明光市桥头镇人民政府业务提交****/**/** **:**:***天*小时*分**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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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系统通过****/**/** **:**:***天*小时*分**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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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北承接产业转移集聚区明光市绿色食品产业园标准化厂房项目澄清公告三
项目编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对“皖北承接产业转移集聚区明光市绿色食品产业园标准化厂房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文件中部分内容澄清如下:
一、因市住建局信用评价结果更新,现就规范滁州市建筑业企业试点信用评价结果查询更正通知如下:
*、自即日起,投标企业的滁州市建筑业企业试点信用评价结果,以投标截止时间后在开评标现场通过滁州市住建局“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查询的结果为准。
*、因系统数据更新耗时,个别企业已在《关于公布滁州市建筑业企业试点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建管函〔****〕***号)中公开信用评价结果,但未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显示的,仍采用《关于公布滁州市建筑业企业试点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建管函〔****〕***号)中公开的信用评价结果。
已在系统中查询到信用评价结果的,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投标人没有信用分或通过上述渠道查不到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评价结果按零分记取。
*、接受联合体投标的,信用评价结果以联合体成员中的最高者计算。
注:此澄清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名称:明光市桥头镇人民政府
地址:明光市桥头镇
联系人:张兴修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龙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马鞍山市花山区汇金广场*栋****、****、****
联系人:薛晨
联系方式:***********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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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明光市桥头镇人民政府业务提交****/**/** **:**:***天*小时**分**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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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系统通过****/**/** **:**:***天*小时**分**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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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北承接产业转移集聚区明光市绿色食品产业园标准化厂房项目澄清公告二
项目编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对“皖北承接产业转移集聚区明光市绿色食品产业园标准化厂房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文件中部分内容澄清如下:
*、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专家评审劳务费中“费用或支付标准:按照《滁州市评标专家评标评审劳务费标准》(滁公管〔****〕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号)计算,以实际发生为准。支付主体:招标代理公司。”现修改为“费用或支付标准:按照《滁州市评标专家评标评审劳务费标准》(滁公管(****)** 号)计算,以实际发生为准。”
*、原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中“工程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年)”现修改为“工程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年)”
注:此澄清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名称:明光市桥头镇人民政府
地址:明光市桥头镇
联系人:张兴修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龙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马鞍山市花山区汇金广场*栋****、****、****
联系人:薛晨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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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明光市桥头镇人民政府业务提交****/**/** **:**:***天*小时**分**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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