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2024-12-05 00:00:00
滁州高新区银定河水环境综合治理(一期)工程*纬二路、经二路、纬一路、沿河路混接点及管网改造工程澄清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滁州高新区银定河水环境综合治理(一期)工程*纬二路、经二路、纬一路、沿河路混接点及管网改造工程(项目编号****************),招标文件做如下澄清:
因滁州市住建局信用评价结果更新,原招标文件:
信用分(**分) |
经安徽省住建厅同意,滁州市试点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运用。根据滁州市住建局《关于公布滁州市建筑业企业试点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建管函〔****〕***号) 投标人企业信用分达到 ** 分及以上的得**分; 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分(含)至**分(不含)的得*.*分; 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分(含)至**分(不含)的得*.*分; 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分(含)至**分(不含)的得*.*分; 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分(含)至**分(不含)的得*.*分; 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分(含)至**分(不含)的得*.*分; 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分(含)至**分(不含)的得*.*分; 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分(含)至**分(不含)的得*.*分; 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分(含)至**分(不含)的得*.*分; 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分以下的,得*分。 备注:*、以投标截止时间后开标现场查询的结果为准,如查不到该企业信用分,本项按零分记取。 *、投标人没有信用分的,本项按零分记取。 *、接受联合体投标的,信用分以联合体成员中的最高者计算。 |
现修改为:
信用分(**分) |
经安徽省住建厅同意,滁州市试点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运用。根据滁州市住建局《关于公布滁州市建筑业企业试点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建管函〔****〕***号) 投标人企业信用分达到 ** 分及以上的得**分; 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分(含)至**分(不含)的得*.*分; 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分(含)至**分(不含)的得*.*分; 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分(含)至**分(不含)的得*.*分; 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分(含)至**分(不含)的得*.*分; 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分(含)至**分(不含)的得*.*分; 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分(含)至**分(不含)的得*.*分; 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分(含)至**分(不含)的得*.*分; 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分(含)至**分(不含)的得*.*分; 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分以下的,得*分。 备注:*、以投标截止时间后在开评标现场通过滁州市住建局“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查询的结果为准。因系统数据更新耗时,个别企业已在《关于公布滁州市建筑业企业试点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建管函〔****〕***号)中公开信用评价结果,但未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显示的,仍采用《关于公布滁州市建筑业企业试点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建管函〔****〕***号)中公开的信用评价结果。已在系统中查询到信用评价结果的,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投标人没有信用分或通过上述渠道查不到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评价结果按零分记取。 *、接受联合体投标的,信用评价结果以联合体成员中的最高者计算。 |
此澄清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次澄清内容不影响文件的制作,故不重新上传招标文件,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不变。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名称: 天长市科技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姚主任
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名称:滁州高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金工、吴工
电话:************、***********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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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天长市科技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业务提交****/**/** **:**:***天*小时**分**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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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系统通过****/**/** **:**:***天*小时*分*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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