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2025-08-23 00:00:00
合巢产业新城郭塘新村配套**(部分)、**商业楼经营权转让
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信息来源: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合巢产业新城郭塘新村配套**(部分)、**商业楼经营权转让公告
合巢产业新城郭塘新村配套**(部分)、**商业楼经营权转让
|
|||||||
项目编号
|
**************
|
||||||
委托方
|
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东鑫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
|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公告期:****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秒。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序号
|
坐落
|
结构
|
所在层/总层数
|
面积(㎡)
|
转让期限(年)
|
转让底价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
郭塘新村**商业楼(部分)
|
钢混
|
*/**
|
****.**
|
*
|
首年
**.****万元
|
*.*
|
*/**
|
****.**
|
||||||
*/**
|
***.**
|
||||||
*
|
郭塘新村**商业楼
|
*/**
|
***.**
|
||||
*/**
|
***.**
|
||||||
*.标的坐落位置:巢湖市柘皋镇居巢大道与巢庙路交口东南侧,建筑面积约****㎡,其中**商业楼有部分安置房(约***㎡)不在本次经营权转让范围内,受让方应自行踏勘了解转让标的具体区域范围,有疑问主动向委托方咨询确认。
*.标的权属情况:标的场地无房产证,有土地证,转让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转让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相关证照的办理事项须由受让方自行咨询相关部门,证照办理与否不影响合同签订及法律效力,受让方不得以证照不能办理向委托方提出违约或赔偿要求。
|
|||||||
经营房产用途要求
|
*.本次转让标的用途为商业运营。项目整体的商业业态需合理规划。受让方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标的用途,不得利用经营标的进行违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
*.转让期内,受让方经营标的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按要求自行办理环评、消防及合法经营手续和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开展经营活动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
||||||
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经营费用每*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
*.经营费用每三年递增*%,即第一、二、三年经营费用为成交价,第四、五、六年经营费用在第三年基础上递增*%。首期经营费用在合同签订后**日内一次性交纳,下一期经营费用须提前**日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本项目无免费用装修期。
*.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前三个月经营费用,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
|||||||
三、转让条件
|
|||||||
*.意向受让方应于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经营房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房产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受让方成交后不得以房屋现状存在瑕疵、房屋位置了解不清楚、现场踏勘不仔细等情况为由推迟签订合同或移交房屋,否则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公告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转让标的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转让经营权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转让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标的房屋。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受让方自行协调解决。
*.转让期限,受让方因招商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期限不能超过委托方与受让方的合同截止期限,且受让方应对第三方的行为和责任向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不得发生第三方再次转租行为。合同期内,因使用经营载体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受让方自行协调解决。
*.转让期限,受让方需负责经营载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关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受让方须负责经营载体的二次消防报批及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转让期内如出现房屋墙面屋顶漏水、线路老化等情形,须由受让方负责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
*.转让期限,受让方对标的房屋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属地政府相关规定,装修及施工方案书面报委托方审批后方可实施,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标的房屋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安全,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应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转让期内,受让方应积极维护标的房屋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确保该项目符合区域整体规划,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委托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如受让方因经营管理不当被相关部门通报或处理的,委托方有权配合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如受让方未按照要求及时整改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清退出场,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社会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转让期内,受让方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委托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
**.受让方负责标的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包括不限于房屋附属电路、烟感、喷淋等消防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和故障维修等事宜,合同签订后,受让方须就项目整体及每个独立商铺的消防安全组织第三方检测并自行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依法经营。转让期限内,受让方须确保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满足消防主管部门要求和消防规范,同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第三方检测并及时整改。
**.转让期限,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经营费用。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经营房产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经营费用按照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受让方所有的可移动物品自行负责清空,并将经营房产在合同终止后**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转让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经营权转让合同》基于本项目交易公告制定,最终以双方签订的《经营权转让合同》为准。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
*.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
*.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号金融港中心**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若非受让方本人领取的,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原途径返还,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号金融港中心**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楼,联系电话:*************。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经营期内的经营费用总金额)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为*.*%;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为*.**%;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为*.**%;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为*.**%;*****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交易服务费不足****元的,按****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苏工,联系电话:*************。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转***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 *************、********(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号金融港中心**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楼)。
|
||||||
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图一:经营房产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经营房产所在建筑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经营权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东鑫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龙泉路*号
法定代表人:曹芊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标的房屋的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在巢湖市柘皋镇居巢大道与巢庙路交口东南侧。
*.甲方同意将开发区合巢产业新城郭塘新村配套**(部分)、**商业楼提供给乙方有偿使用,房屋建筑面积约****平方米,乙方使用房屋用途为商业运营。在转让期限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甲方提供房屋基本用电负荷和用水等配置,乙方经现场踏勘,认可房屋现状可保证乙方正常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
*.经营房产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期限(即转让期限)共年,甲方自年月日起将经营房产交付乙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转让期间,甲方若出卖该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转让期满,乙方应在转让期满后**日内将房屋交还甲方,乙方按此期限交还房屋的,甲方不收取乙方转让期外房屋占有使用费;若乙方于转让期满之日起**日至**日内交还房屋的,乙方按照当期日经营费用标准,承担转让期满次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的房屋占用使用费;若乙方于转让期满之日起超过**日仍未交还房屋的,乙方应按照当期日经营费用双倍标准,承担转让期满次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房屋占用使用费,且甲方有权利强制清场,由此引发的责任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转让期满,如甲方继续对经营房产进行经营权转让,乙方要求继续经营的,则必须在转让期满前,提前*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经营权转让竞价,经甲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受让权,若乙方未能竞得,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产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三、经营费用、物业费及保证金
*.转让期间,首年的经营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小写);第二、三年经营费用与首年经营费用相同,第四、五、六年经营费用在首年经营费用基础上递增*%,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经营费用支付方式:每*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先付后用,在每支付周期最后**日前向甲方预缴下周期经营费用。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个月的房屋经营费用计人民币(大写),¥:(小写)(含税价),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为首年前叁个月经营费用之和)计人民币(大写),¥:(小写)。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付。甲方收到经营费用*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方指定收款账户:
户名: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东鑫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开户行:东莞银行合肥分行
账号:***************
房屋转让期间经营费用变动情况为:甲方根据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有关政策调整,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调整相关工作。
*.乙方缴纳给甲方的经营费用等费用,甲方应及时提供足额收据或发票于乙方。
四、转让期间的费用承担
*.转让期间,乙方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电话及其他网络通讯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上述属乙方应承担的费用,乙方应在相关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付,逾期甲方有义务
协助相关单位向乙方收取本金及滞纳金,并及时交付给相关单位。
五、转让期间的房屋装饰、修缮
*.转让期间,乙方不得改变房屋原有消防设施及功能要求;如进行二次装修,需改变消防设施及功能的,须事先征得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书面同意。
*.转让期间,乙方可以在不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不改变房屋原使用功能的原则下,根据自身使用需要对所标的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者增设简易附属设施,但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报批的,则应由乙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本合同终止时,乙方须按装修装饰的现状交还房屋;对乙方装修装饰的不可移动部分或拆除后影响正常使用的可移动部分,乙方均不得拆除,甲方也不就此作任何补偿。
*.转让期限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维修或赔偿损失,若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转让期间,乙方在装饰、装修,以及在该房屋生产经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区(县)各项安全生产规定,依法执行。在此期间所有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转让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六、特别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
*.在转让期限内,乙方整体转让该房屋经营权或以联营等方式实际转让经营权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自甲方告知函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同时合同期间经营费用立即调整为应约定经营费用的双倍执行,乙方应立即补缴合同签订日至合同解除日的经营费用,并按此标准支付合同解除后至房屋返还前期间的占用使用费。
*.损坏标的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费用,则视同乙方构成根本违约,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
*.如合同到期后或乙方违约致使甲方宣布解除本合同,乙方必须按时搬出全部物件,将房屋清扫干净,并确保房屋及附属设施符合正常使用状态,交还给甲方。搬迁后*日内房屋内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利用标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
*.乙方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用途,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
甲方依据以上约定解除合同的,合同自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书到达乙方时解除,甲方有权依法收回房屋,没收保证金、剩余经营费用(如有)不予退还,并按乙方违约处理。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搬出标的房屋。如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换锁等必要的措施促使乙方尽快搬迁,若由此导致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由此而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七、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在转让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提前收回或乙方提前退交部分或全部房屋的。
*.在转让期限内,如遇国家和地方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影响,甲方确需收回房屋,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八、乙方的责任
*.转让期间,乙方应保证用水、用电、消防、生产、员工生活等涉及所有方面的安全,因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应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转让期间,在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乙方所有装修本着“安全第一、不损结构”的情况下对室内进行局部调整,简装后的所有图纸均须报备至甲方处。转让期满或者合同解除、合同终止等任何情形发生,乙方所有装修均视为乙方放弃,甲方可以随时处置,与乙方无关。
*.转让期间,乙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除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否则乙方应支付甲方当期月经营费用标准三个月的经营费用作为违约金。
*.若乙方按期搬出的,甲方在乙方按期搬出后**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扣除欠缴经营费用、违约金、水电费、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后无息退还乙方,不足部分乙方应在**日之内补缴。
*.转让期间,乙方应当按时支付经营费用,乙方逾期支付或经甲方多次催收未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倍为违约金计算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支付违约金;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标的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形除外。
九、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国家政策等。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经营费用按照实际转让期限结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
十、其他约定事项及通知
*.转让期间,乙方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规定,在标的房屋内依法组织经营活动,恪守国家、省、市、县法律法规和开发区管理制度,照章纳税,按期交付各项费用。
*.乙方因自身项目终止导致合同终止的,甲方为乙方项目装修改造投入部分由乙方承担,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合同签订的同时,乙方须与甲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乙方在装饰、装修,以及在该房屋生产经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区(县)各项安全生产规定,依法执行。在此期间所有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转让期间,乙方应做好消防、安全和环境卫生等方面工作。
*.甲方有权免费使用房屋屋顶建设太阳能光伏、空中绿地等节能环保设施以及塔顶基站等公共设施,乙方应积极配合妥善维护,服从开发区统一管理。
*.转让期间,如企业名称变更,可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原合同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
*.如果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产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解决的,则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身权益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费用。
*.依照本协议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
(*)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交到之日视为送达;
(*)以挂号信件或快递服务发送的通知在发送后的第*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以图文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成功传送和接收日后的第*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乙方确认乙方的送达地址为:。
十一、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标的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