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2025-08-21 00:00:00

- 索 引 号:**********************
- 备注/文号:翔财采〔****〕*号
- 发布机构:区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投诉人:厦门宏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后河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林水木
被投诉人*:福建煜博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马巷街道台湾科技企业育成中心*栋****室
法定代表人:苏小玲
被投诉人*: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上塘社区***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昊
投诉人厦门宏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垲公司”)因对福建煜博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博澄公司”)代理的“内厝镇****年度溪流养护服务项目(二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出投诉。
经查,该项目采购人为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内厝镇”),采购标的为“内厝镇****年度溪流养护服务”。该项目采购预算***万元,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并于*月**日和*月*日两次发布更正公告。宏垲公司于****年*月**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煜博澄公司于*月**日作出答复。投诉人不满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我局于****年*月**日正式受理投诉。
我局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煜博澄公司和内厝镇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并转送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做出说明,并提交了相关材料。
投诉人宏垲公司所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煜博澄公司和内厝镇拒绝受理投诉人宏垲公司提出的质疑。
宏垲公司认为:宏垲公司于****年*月**日向煜博澄公司和内厝镇提交了质疑函,煜博澄公司以其未按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要求完成账号注册及报名流程为由,拒绝受理其质疑,违反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该项目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宏垲公司认为:****年以来,内厝镇溪流养护的三次采购活动,中标结果异常集中,中标单位均为厦门万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和万嘉清水(厦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存在关联,历年项目采购文件高度相似,存在量身定制,有悖公平公正公开。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技术评分项目第**项内容设置与项目实际需求不匹配,限制潜在供应商。
宏垲公司认为:该项目技术评分项目第**项要求项目负责人具有海事部门颁发的船员适任证书,与溪流养护管理工作无直接关系。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技术评分项目第**项内容设置与项目实际需求不匹配,限制潜在供应商。
宏垲公司认为:该项目技术评分项目第**项要求人事管理人员具备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与项目规模不相匹配。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技术评分项目第**项内容设置不合理,限制潜在供应商。
宏垲公司认为:该项目技术评分项目第**项要求作业船舶为供应商自购,排斥中小企业。
投诉请求:*.判定被投诉人受理投诉人质疑并作出答复;*.彻查往年溪流养护项目采购活动;*.暂停该项目采购活动并要求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
被投诉人煜博澄公司及内厝镇答复意见:
关于投诉事项*。被投诉人煜博澄公司和内厝镇于****年*月**日收到宏垲公司的质疑函,同时接到宏垲公司致电,其自行承认并未完成该项目的报名流程,无相关报名信息。经审查,宏垲公司未按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公开信息系统的要求完成账号注册及报名流程,而是于****年*月**日直接通过采购公告渠道下载了采购文件。根据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第六项“**.*.*超过质疑时效提交的或者质疑人不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书面告知质疑人其质疑不成立的原因和理由”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关于投诉事项*至投诉事项*。略。
经调查,我局查明:
*.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该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公告载明“四、获取采购文件地点:采购文件随同本项目采购公告一并发布,供应商应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的注册账号(免费注册)并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登陆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进行文件获取),否则报价响应将被拒绝。”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载明:“提交质疑函须附上系统报名截图,质疑函须符合第二章第**条质疑的要求。”
投诉人于*月**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投诉人于投诉书所附其获取采购文件的凭证为:*.某电子压缩文件于计算机操作系统中显示“属性”的截图;*.某电子文件于计算机操作系统中文件夹查看“详细信息”的截图。上述截图不属于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信息截图,无法证明投诉人已按规定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投诉人于投诉书所附材料中亦承认其未于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注册获取采购文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指引的通知》(厦财采〔****〕*号)规定:“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未获取采购文件的,应在依法获取采购文件后再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在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获取采购文件时间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记载的时间为准。”投诉人属于未依法进行质疑。
综合上述情况,被投诉人煜博澄公司和内厝镇不予受理投诉人宏垲公司提出的质疑,并无不当。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至投诉事项*
因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人不符合投诉条件,其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该*项投诉。
综上,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至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
****年*月**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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