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2025-08-2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崇州市****年新建学校定制办公家具及课桌椅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融诚合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莲桂南路***号附*号
被投诉人:崇州市仁里小学校
地址:崇州市崇庆街道沁香西路***号
被投诉人: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号*栋**层*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的崇州市仁里小学校崇州市****年新建学校定制办公家具及课桌椅采购项目(*****************),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项目采购的标的物属于家具的,其有害物质(甲醛、重金属、苯、甲苯等)限量是强标要求,本次招标将其作为评标因素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要么作为实质性要求,要么详细量化以后设置不同分值。本项目涉及强标的可量化指标,未作为实质性要求,也未详细量化设置不同分值就作为评审因素项,不合法也不合理,严重损害本项目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投诉事项*:标的物属于家具的,人造板及其制品的甲醛释放量要求不合理,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破坏本项目公开、公平、诚信原则,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
投诉事项*:本项目要求检测项目过多,检测涉及零部件和原材料的检测,标的物最终是成品交付,只要供应商能提供成品检测报告并符合相应质量标准要求就行,所以本项目的检测要求既人为增加竞标门槛,限制和排斥潜在的合格供应商企业参与本项目,也严重损害本项目的公开、公平、诚信原则,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
投诉事项*:标的物“** 讲桌”要求***封边的抗菌性能要求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缺少单位与检测方法,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崇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