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阿坝-2025-08-2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大熊猫国家公园九寨沟园区****年自然教育与熊猫园生境改善项目标准化视觉物资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汉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社区洲腾公司工业区厂房(一)栋***
被投诉人:九寨沟县林业和草原局
地址:九寨沟县南坪镇滨江路**号
被投诉人:四川京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吉庆四路环球时代中心*座****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京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九寨沟县林业和草原局大熊猫国家公园九寨沟园区****年自然教育与熊猫园生境改善项目标准化视觉物资采购(*****************),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本项目是通用设备等货物采购,采购需求是能够完全确定的客观指标,不需要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项目,却将项目实施方案等非采购需求中的因素作为评分项,且与实现项目目标没有必然联系,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的规定,且评分项中设定的评审因素是“主观”的,不是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的规定,损害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本项目是通用设备等货物采购,采购需求是能够完全确定的客观指标,却将实施方案等非采购需求中的因素作为评分项,且与实现项目目标没有必然联系,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在采购文件的商务条件中,将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包装方式及运输定为实质性条款,却又将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和“项目名称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内容与本项目需求无关”等列为评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损害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九寨沟县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