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蜊江小学2025年报告厅LED屏系统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08-22
山东/济南 中标结果
关于蜊江小学2025年报告厅LED屏系统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山东/济南-2025-08-22 00:00:00
关于蜊江小学****年报告厅***屏系统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
发布人:威海市荣成市信息发布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二、项目名称:蜊江小学****年报告厅***屏系统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济南峻亚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天桥区北坦街道明湖西路***号明湖广场*栋****

*.被投诉人:荣成市蜊江小学、威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荣成市成山大道东段**号、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号

*.相关供应商:江苏志昂音响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年*月**日,就蜊江小学****年报告厅***屏系统项目(项目编号*************************,包号:包*)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年*月*日作出威政采函字〔****〕*号答复函答复认为质疑不成立,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江苏志昂音响工程有限公司违规使用大型企业产品,通过提交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以获得中标和成交。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江苏志昂音响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数据与该产品制造商公开披露的数据信息不符,通过填写虚假的数据,虚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谋取中标结果。 投诉请求:*、暂停该项目的采购活动;*、认定江苏志昂音响工程有限公司为无效投标供应商,并取消其中标资格;*、对江苏志昂音响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江苏志昂音响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其中涉及投诉的货物及制造商情况为:*、“蜊江小学****报告厅***屏系统(单色会标屏、会标屏单元备板、电子会标、高清***显示屏主屏**、高清***显示屏主屏备板),制造商为厦门强力巨彩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属于中型企业。”*、“蜊江小学****报告厅***屏系统(无线投屏器),制造商为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小型企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涉及投诉的货物,其制造商分别为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和厦门强力巨彩显示技术有限公司,被投诉人提交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函,证明上述两家企业均为中型企业,投诉人对此无异议。经查,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系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强力巨彩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系厦门强力巨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据此,本案焦点在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强力巨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母公司是否属于大型企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二)工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按此规定,同时具备从业人员超过****人和营业收入超过*****万两个条件的为大型企业。 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为大型企业的问题,《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年度报告》显示:“该公司****年的营业收入为**.**亿元。报告期末母公司从业人数**人,主要子公司在职员工人人数为****人。” 本机关依法向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该机关复函称“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营业收入*.**亿元,从业人数**人,属于小型企业。”但该复函所载明的营业收入情况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年度报告》明显不符,且在从业人员数量统计方面,未将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人员合并计算。据此,本机关对该复函不予采信,决定依据《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年度报告》认定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大型企业。 关于厦门强力巨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是否为大型企业的问题,在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查询该企业****年度年报信息显示:“该企业本年度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数为****人,该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企业选择不公示。”本机关依法向厦门市翔安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该机关复函称“厦门强力巨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年度营业收入**.**亿元,从业人员****人,属于大型企业。”本机关依此认定厦门强力巨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大型企业。 综上,江苏志昂音响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相关表述为虚假,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成立。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所投货物应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否则响应无效。”江苏志昂音响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货物并非全部由中小企业生产,其成交结果无效。 关于投诉事项*,江苏志昂音响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述的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数据不符,但不影响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本身不属于大型企业的定性,对成交结果不产生影响。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另查:被投诉人已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书,但尚未履行,现已暂停。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共*家,除去江苏志昂音响工程有限公司外,剩余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要求,且未超过**天的响应有效期。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处理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决定撤销被投诉人*与江苏志昂音响工程有限公司订立的《采购合同》,由采购人在合格的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如不能确定的,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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