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滁城西片区排水综合整治工程四批次的答疑公告招标/资审公告
2025-08-21
安徽/滁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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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滁城西片区排水综合整治工程四批次的答疑公告招标/资审公告
安徽/滁州-2025-08-21 00:00:00

关于滁城西片区排水综合整治工程四批次的答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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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滁城西片区排水综合整治工程四批次答疑公告

项目编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滁城西片区排水综合整治工程四批次”作如下答疑

*、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报价由两部分组成,其中第二部分管网病害处置部分(***万元):此部分投标时无需报价。请问:(*)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时是否只需要上传第一部分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不需要上传第二部分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投标制作软件系统里生成投标文件后填写的投标报价金额是否需要包括第二部分报价金额?

答:(*)是的。(*)可以填写第一部分加上第二部分总和。

*****;*****;*****;*****;*、招标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第*.*.*(*)条“商务文件评审标准”中关于“投标人奖项荣誉”的条款(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页“投标人奖项荣誉”章节)。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该评分条款存在明显排他性、歧视性及违反公平原则,具体如下:*.奖项稀缺性导致实质性排斥潜在投标人根据公开信息检索(如国家科技奖励办、住建部华夏奖、各省科技厅公告):*********年全国省级及以上排水管网科技奖获奖企业不足**家(含联合申报单位);市级奖项因各地评审标准差异大,且多数城市未设立专项奖,实际满足条件企业极少。后果:该条款变相限定仅少数企业得高分,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五条“公平竞争”原则。*.奖项属性与投标人能力脱节。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授予科研机构、高校及大型国企,中小企业通常作为参与单位(非第一完成人);条款要求“投标人获得”奖项,但实际获奖主体多为“项目团队”(如“**公司+**大学”),直接排除技术参与企业,违背《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奖项层级设置违背行政奖励实际分布,政府科技奖普遍存在“奖项少、等级高”特点:例如:安徽省*********年仅*家企业获部级一等奖,*家获省级奖;多数地级市未设立市级排水管网专项奖(如合肥市近三年无相关奖项公告)。后果:要求“市级三等奖”即可得分,但实际无奖项可提供,条款形同虚设。后果:要求“市级三等奖”即可得分,但实际无奖项可提供,条款形同虚设。*.时间限制加重不合理性****年*月*日至今仅*年,科技奖评审周期通常***年,导致有效奖项数量锐减。

*****;*****;*****;*****;答:针对问题中**的答复:本工程为“两重”重点项目,工期紧,通过不同层级奖项设置,能够区分企业实力,体现优质优价,有利于项目面向全国吸引有实力、有口碑的一流建筑企业参与。

*****;*****;*****;*****;针对问题中*的答复:本项目位于老城区,地下杆管线错综复杂,项目建设内容涉及大量排水管网固化法修复以及翻转内衬修复等非传统施工工艺,技术较复杂,故结合本项目特点设置了相匹配的奖项。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能够确保潜在投标人广泛参与,有利于招标人选择最优中标人。招标文件未限定获奖主体,作为参建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获得的,同样予以认可(证书需反映参建单位名称即可本条不作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针对问题中*的答复:*年内获得的奖项,能够反映投标人当前的管理和技术水平,确保招标人能够保质保量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注:此答疑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名称: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地址:滁州市琅琊西路建设大厦*楼

 联系人:马雪婷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号房产商务大厦*楼***

 联系人:关勤勤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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