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2025-08-2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浙江省卫健委超高端**采购项目(一)(标项*、*)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衢州市剑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江山市文教西路**号
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宝石一路*号
被投诉人*: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庆春路***号
被投诉人*: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
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城西街道川安南路***号
被投诉人*:台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地址: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商城大道***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浙江省卫健委超高端**采购项目(一)(编号:****************)(标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悉,经通知补正后于*月**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有效竞争,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自主确定重要技术参数。在投诉处理阶段,被投诉人*从临床需求角度对★*.*、★*.*、*.*、*.*、★*.*、▲**.*参数设置的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并提供了《浙江省集采超高端**招标参数得分分析对比表》《超高端**历史成交价格记录表》等材料,结合供应商的响应情况,能够形成有效竞争;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产品是否构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仅依据技术参数满足程度来判断,而应充分考虑技术性能、市场价格等技术参数和商务条件的差异,是否实现物有所值的目标;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本项目技术参数的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联影*** ***+满足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的情况,以及本项目采购结果,并非认定采购需求中技术要求是否存在倾向性的充分有效证据。投诉人仅根据中标结果和安科品牌在部分参数不满足要求或得分较低为由主张本项目标项*、*有明显的品牌倾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省卫健委超高端**采购项目(一)(编号:****************)(标项*、*)的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温岭市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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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财执法〔****〕**号 衢州市剑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