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2025-08-21 00:00:00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长方集团大楼及长方照明工业厂区等房产
项目编号 | *************** | ||
---|---|---|---|
标的名称 |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长方集团大楼及长方照明工业厂区等房产 | ||
转让底价 | *****.**万元 | ||
标的资产所在地区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 |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联系人:赵小姐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承诺 | *.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一、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房屋建筑物 | 坐落位置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 | ||
---|---|---|---|---|
房产证号 | 详见房产转让明细表 | 目前用途 | 厂房 | |
标的状态 | 长方照明工业厂区在租赁中 | 建筑面积(㎡) | 详见房产转让明细表 |
重大信息披露 | 是否存在担保情况 | 是 |
---|---|---|
是否存在租赁情况 | 是 | |
是否涉及共有情况 | 否 | |
其他重要说明 | *.根据标的坪山区青研一路以南、青研二路以西长方集团楼宗地编号***********号,《深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记载:土地使用年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土地出让年限届满,政府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由政府无偿取得,权利人承诺于****年*月**日前将土地及土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无偿移交给政府;截至评估基准日,该用地剩余年限为**.**年。
*.根据标的坪山区聚柳路长方照明工业厂区办公楼、厂房*、厂房*和厂房*,宗地编号***********号《深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记载:土地使用年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土地出让年限届满,政府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由政府无偿取得,权利人承诺于****年**月*日前将土地及土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无偿移交给政府;截至评估基准日,该用地剩余年限为**.**年。 *.根据标的房产宗地编号***********号/***********号《深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粤(****)深圳市不动产权第*******号/粤(****)深圳市不动产权第*******号 《不动产权证书》记载: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使用权按照法律法规和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转让的,只能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权利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次受让人应当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并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提交相应资格审查部门出具的符合受让条件的证明文件。 *.标的资产坪山区聚柳路长方照明工业厂区办公楼、厂房*、厂房*和厂房*存在银行贷款抵押并已办理抵押登记,转让方于****年*月*日与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编号为****深银宝最抵字第****号),抵押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贷款余额截止到****年*月*日为****.*万元。 *.标的资产坪山区聚柳路长方照明工业厂区办公楼、厂房*、厂房*和厂房*于****年**月**日被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文号为(****)粤****执保****号之五,查封价值*,***,***.**元的财产。转让方须在过户前完成解除该标的查封事宜。意向受让方参与本次转让项目即视为认可标的交易条件,受让成功后,应按要求签署交易合同及支付交易价款等。转让方在不动产权证过户前完成解封,受让方不得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查封为由退出交易、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用。 *.其他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备查资料。 |
二、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经济类型 | 其他 | |||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批准日期 |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所有权利主张。 *.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基本状况、所涉及的担保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交易文件等的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本次交易的资产以现场可见实物为准,按现状整体转让。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让价款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等误差作调整。 *.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标的资产是由坪山区青研一路以南、青研二路以西长方集团楼(单项转让底价为****.**万元)和坪山区聚柳路长方照明工业厂区办公楼、厂房*、厂房*和厂房*(单项转让底价为*****万元)组成,按现状整体打包转让。该标的资产若进入竞价程序,以标的资产总的挂牌价格*****.**万元为起始价,溢价部分(溢价部分=成交价*起始价)按照标的各自转让底价与标的资产总的挂牌价格之比进行分配。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联合受让体中的组成主体应各自至少具备标的资产一项物业对应的受让资格条件。若联合受让体为最终受让方,须按具有受让资格主体对应的标的分别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提交相应资格审查部门出具的符合受让条件的证明文件。若因联合受让体受让资格原因导致最终未能签署交易合同的,属于联合受让体违约。 *.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转让方将有权不予退还交纳的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在参与本次资产转让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阶段、竞价阶段、受让申请书、交易合同及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 (*)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活动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受让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等其他规定的交易文件; (*)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 **** **** *** 开 户 行:中信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与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且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成交价款支付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的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标的资产坪山区聚柳路长方照明工业厂区办公楼、厂房*、厂房*和厂房*带租转让,交易双方同意,交接之日前的租金收入归转让方所有,标的交付之日起的租金收入归受让方所有(具体租赁合同、租赁金额可致电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获取相关信息)。 **.因本标的中长方照明工业厂区的承租方保留优先购买权,且长方照明工业厂区价值占整体标的金额比例超出**%,若承租方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方可以对标的整体行使优先购买权,也可以仅对长方照明工业厂区行使优先购买权。若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采取任一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意向受让方予以认可;若因承租方仅对长方照明工业厂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有权决定是否购买本次标的中的长方集团楼,意向方放弃受让长方集团楼的不视为意向受让方违约。若非因意向受让方原因导致自身无法成交的,意向受让方不承担责任;若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存在退出交易、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等情形的,属于意向受让方违约。 **.享有优先购买权且符合标的受让资格条件的承租方如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若承租方场内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须在挂牌期间提交相关材料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受让申请手续,并按公告要求交纳全额保证金,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场内行使优先购买权;若承租方场外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亦应当根据本公告信息办理相关手续、支付相关交易费用。如承租方已履行场内行权的手续但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或在本公告截止之日起**日内未向转让方场外申请行权的,均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承租方不得再次办理场外行权手续。 若承租方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其自身不具备受让资格的,转让方、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将原最高价非优先权人意向受让方确定为最终受让方。 **.意向受让方报名参与本次竞买即视为已知悉本公告所述优先购买权情形并认可标的在此情形下所存在的交易风险,意向受让方承诺不因承租方保留/行使优先购买权事宜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或转让方追究任何责任和索赔,包括但不限于投诉、仲裁、诉讼等方式。 **.有关因本次转让而产生的税、费等费用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到相关登记机构办理抵押解除手续、查封解除手续及过户手续;受让方须同意赎楼款、解封款及转让方应缴纳的税款从交易价款中先行支付。 **.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
|||
资产展示安排 | 看样时间安排在项目公告期截止日前*个工作日*时至**时(公告期截止后不再安排看样),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安排联系看样,联系人:谢慧 联系电话:***********。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根据宗地编号***********号,《深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坪山区青研一路以南、青研二路以西长方集团楼应具备的受让资格条件为:
(*)准入行业类别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应为深圳注册的企业法人; (*)应从事该地块准入行业不少于*年; (*)应具备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或高新项目认定。 *.根据宗地编号***********号,《深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坪山区聚柳路长方照明工业厂区办公楼、厂房*、厂房*和厂房*应具备的受让资格条件为: (*)从事行业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中的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中的半导体光电器件; (*)深圳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万人民币; (*)从事半导体光电器件生产经营*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有符合该地块项目准入条件的具体项目; (*)项目总投资总额*.*亿元人民币以上,项目资金来源明确,自有资金占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拟建项目符合国家和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中对应的行业相关指标; (*)获得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或拟建项目获得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高新技术项目认证。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金额 | ********元 | |||
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处置要求 | *.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执行。
*.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原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且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受让方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若采取竞价方式,竞价具体安排以本所网络竞价规则及本所向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竞价须知为准。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发布当日起不少于*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挂牌 |
联系地址 | *************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微信公众号****** |
五、特别提示
*.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