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2025-08-21 00:00:00
南京江北新区**.新区*******地块项目施工总承包澄清修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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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北新区**.新区*******地块项目施工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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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资格预审公告第*.*条“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其他要求”第*条及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第二章“申请人须知”中*.*.*“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其他要求”第*条:“*、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第*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号)、《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号)等文件规定,在资格审查或者评标阶段,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资质动态情况进行核查,投标人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或投标无效)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
修改为:“*、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第*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号)、《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号)等文件规定,在资格审查阶段,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资质动态情况进行核查,投标人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
(*)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第二章“申请人须知”中*.*.*“是否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增加:“(*)共同投标协议约定联合体成员承担同一专业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最低的成员确定资质等级。”
(*)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第五章“项目建设概况”中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增加:“*、本工程采用有限数量制,通过资格条件审查的申请人多于*家的,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选择*家通过资格条件审查的申请人参加投标。如果资格预审总得分相同时,则按项目负责人答辩得分较高者排名在前。如项目负责人答辩得分也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抽签决定排名。”
(*)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第二章“申请人须知”中*.*.*“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其他要求”增加:“**、投标人需提供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档案。(证明材料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的扫描件为准。)”
(*)资格预审文件中的“投标人”的即为“申请人”。
- (*)对资格预审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澄清、修改后的资格预审文件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本项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年**月**日 **:** 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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