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2025-08-21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第******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饶河县农产品电商智能分拣仓项目设备采购项目
三、项目采购日期: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年*月**日开展项目评审,****年*月**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省思帆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和平小区 * 栋 * 单元 * 层 * 号
被投诉人*:黑龙江中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号投资大厦**层
被投诉人*:饶河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口岸
被投诉人*:顺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以南)与白石路(以东)交汇处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栋*座****层
相关供应商:顺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以南)与白石路(以东)交汇处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栋*座****层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主要投诉事项为:
(一)供应商顺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二)供应商顺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三)供应商顺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四)供应商顺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及虚假承诺,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顺丰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大型企业。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 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部分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饶河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饶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饶河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