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公安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25-08-21
吉林/白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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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公安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吉林/白山-2025-08-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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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乾安县公安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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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公章) | 乾安县公安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层级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标准 | 是否属于 综合行政 执法领域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
* | 见义勇为行为确认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年)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 (二)同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 (三)遇有重大灾害事故奋力排险抢救(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四)依法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书面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申请确认的有效期限为一年,特殊情况不超过二年。 第九条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取证,并在接到申请确认的书面材料三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评定,予以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接到书面确认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再次确认。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再次确认申请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再次确认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再次确认为终结确认。 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单位、受益人应当为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提供证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
公民,其他组织 | **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自愿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 |||||||
*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修订)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
公民 | *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自愿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 |||||||
*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修订)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
公民 | *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自愿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 |||||||
*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年)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前往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
公民 | **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自愿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 |||||||
*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年)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前往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
公民 | **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自愿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 |||||||
*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年)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前往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
公民 | **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自愿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 |||||||
*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年)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前往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
公民 | **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 |||||||
* | 普通护照签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年) 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 (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 (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
公民 | *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自愿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 |||||||
*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年)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前往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
公民 | **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自愿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 |||||||
**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年)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前往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
公民 | **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号)附件第二条:公安部门第一款公民出入境证件费第五项: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电子通行证由每证***元降为***元,一次有效通行政由每证**元降为每证**元。 | |||||||
**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第二十三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交通违法处理 | 公共服务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号)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当日,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五日内,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公安交通信息查询服务 | 公共服务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号)第十九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后五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处罚违法行为的证据。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当日,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五日内,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经核查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中将其记录为实际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核发居住证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捕猎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于本法的有关规定。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 | 不收费 | |||||||
**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年修订)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
** |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年修订)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
**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年修订)第二十条: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
**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
**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
** | 焰火燃放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部门提出申请。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
**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修订)附件第**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 | 不收费 | |||||||
**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修订)第**项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
公民,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
**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
**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第二项: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
**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 | 不收费 | |||||||
**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
**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
** | 机动车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年修正)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 公民,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
** | 对中国境内出生外国婴儿的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年)第四十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持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对台湾居民的暂住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发布,第***号修改)(****年) 第十六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小时(农村**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对港澳居民的暂住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年**月*日国务院批准,****年**月**日公安部发布)第十七条港澳同胞短期来内地,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小时内(农村可在**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对外国人的住宿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年) 第三十九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娱乐场所营业资格备案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年公安部令第***号)第四条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 企业法人 | * | 不收费 | |||||||
** |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公安部、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年)第二点第*条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国际联网备案 | 公共服务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年) 第十一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连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
** | 公民户籍信息类证明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公安部、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年)第二点第*条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分、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第二点第*条 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第二点第*条 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第二点第*条 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第二点第*条 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公民户籍信息类证明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公安部、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年)第二点第*条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分、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第二点第*条 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第二点第*条 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第二点第*条 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第二点第*条 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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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民户籍信息类证明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公安部、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年)第二点第*条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分、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第二点第*条 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第二点第*条 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第二点第*条 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第二点第*条 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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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民户籍信息类证明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公安部、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年)第二点第*条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分、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第二点第*条 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第二点第*条 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第二点第*条 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第二点第*条 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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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民户口登记项变更、更正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吉公办字[****]**号)第九章第三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受理公民姓名变更、更正业务,符合变更、更正条件的,在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核实、确认无违法犯罪记录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未满**周岁变更姓名的,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审核办理。第三十九条对于不符合规定申请变更姓名或变更姓名可能造成债务、抚养等纠纷以及权利与义务关系混乱,或者已经改过姓名的,应当尽量说服申请人不要变更。第四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变更姓名:(一)由于父母离异要求变更姓氏的;(二)由于被收养申请变更姓名的;(三)已满十六周岁由于出家要求变更姓名的;(四)由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姓名填写或微机录入错误的;(五)其他特殊原因。(一)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单方要求变更子女姓氏的;(二)经调查理由不正当的。第四十二条确因户口登记中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等原始出生证件不符或者因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出生日期填写或微机录入错误的,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第四十三条出生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凭《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表》或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能反映真实情况的原始资料办理更正手续;其他具有说服力的原始证明材料能证明出生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第四十五条公民民族成分与实际不符的,凭公民本人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市(州)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批准证明办理更正。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民族差错的,应凭原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原始证件、材料予以更正。变更民族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对超过**周岁申请变更民族的,依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公安派出所不予受理。第四十六条公民变更性别登记项目的,公安派出所凭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变更。第四十七条对公民因住址、文化程度、服务处所、婚姻状况等动态户籍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者填报错误的,公安派出所凭公民本人的房产证、毕业证、工作证、结婚证、离婚证等证件原件或证明材料予以变更。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居民户口登记项变更、更正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吉公办字[****]**号)第九章第三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受理公民姓名变更、更正业务,符合变更、更正条件的,在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核实、确认无违法犯罪记录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未满**周岁变更姓名的,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审核办理。第三十九条对于不符合规定申请变更姓名或变更姓名可能造成债务、抚养等纠纷以及权利与义务关系混乱,或者已经改过姓名的,应当尽量说服申请人不要变更。第四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变更姓名:(一)由于父母离异要求变更姓氏的;(二)由于被收养申请变更姓名的;(三)已满十六周岁由于出家要求变更姓名的;(四)由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姓名填写或微机录入错误的;(五)其他特殊原因。(一)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单方要求变更子女姓氏的;(二)经调查理由不正当的。第四十二条确因户口登记中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等原始出生证件不符或者因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出生日期填写或微机录入错误的,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第四十三条出生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凭《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表》或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能反映真实情况的原始资料办理更正手续;其他具有说服力的原始证明材料能证明出生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第四十五条公民民族成分与实际不符的,凭公民本人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市(州)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批准证明办理更正。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民族差错的,应凭原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原始证件、材料予以更正。变更民族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对超过**周岁申请变更民族的,依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公安派出所不予受理。第四十六条公民变更性别登记项目的,公安派出所凭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变更。第四十七条对公民因住址、文化程度、服务处所、婚姻状况等动态户籍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者填报错误的,公安派出所凭公民本人的房产证、毕业证、工作证、结婚证、离婚证等证件原件或证明材料予以变更。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居民户口登记项变更、更正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吉公办字[****]**号)第九章第三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受理公民姓名变更、更正业务,符合变更、更正条件的,在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核实、确认无违法犯罪记录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未满**周岁变更姓名的,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审核办理。第三十九条对于不符合规定申请变更姓名或变更姓名可能造成债务、抚养等纠纷以及权利与义务关系混乱,或者已经改过姓名的,应当尽量说服申请人不要变更。第四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变更姓名:(一)由于父母离异要求变更姓氏的;(二)由于被收养申请变更姓名的;(三)已满十六周岁由于出家要求变更姓名的;(四)由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姓名填写或微机录入错误的;(五)其他特殊原因。(一)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单方要求变更子女姓氏的;(二)经调查理由不正当的。第四十二条确因户口登记中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等原始出生证件不符或者因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出生日期填写或微机录入错误的,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第四十三条出生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凭《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表》或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能反映真实情况的原始资料办理更正手续;其他具有说服力的原始证明材料能证明出生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第四十五条公民民族成分与实际不符的,凭公民本人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市(州)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批准证明办理更正。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民族差错的,应凭原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原始证件、材料予以更正。变更民族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对超过**周岁申请变更民族的,依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公安派出所不予受理。第四十六条公民变更性别登记项目的,公安派出所凭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变更。第四十七条对公民因住址、文化程度、服务处所、婚姻状况等动态户籍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者填报错误的,公安派出所凭公民本人的房产证、毕业证、工作证、结婚证、离婚证等证件原件或证明材料予以变更。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居民户口登记项变更、更正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吉公办字[****]**号)第九章第三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受理公民姓名变更、更正业务,符合变更、更正条件的,在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核实、确认无违法犯罪记录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未满**周岁变更姓名的,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审核办理。第三十九条对于不符合规定申请变更姓名或变更姓名可能造成债务、抚养等纠纷以及权利与义务关系混乱,或者已经改过姓名的,应当尽量说服申请人不要变更。第四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变更姓名:(一)由于父母离异要求变更姓氏的;(二)由于被收养申请变更姓名的;(三)已满十六周岁由于出家要求变更姓名的;(四)由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姓名填写或微机录入错误的;(五)其他特殊原因。(一)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单方要求变更子女姓氏的;(二)经调查理由不正当的。第四十二条确因户口登记中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等原始出生证件不符或者因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出生日期填写或微机录入错误的,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第四十三条出生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凭《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表》或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能反映真实情况的原始资料办理更正手续;其他具有说服力的原始证明材料能证明出生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第四十五条公民民族成分与实际不符的,凭公民本人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市(州)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批准证明办理更正。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民族差错的,应凭原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原始证件、材料予以更正。变更民族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对超过**周岁申请变更民族的,依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公安派出所不予受理。第四十六条公民变更性别登记项目的,公安派出所凭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变更。第四十七条对公民因住址、文化程度、服务处所、婚姻状况等动态户籍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者填报错误的,公安派出所凭公民本人的房产证、毕业证、工作证、结婚证、离婚证等证件原件或证明材料予以变更。 | 公民 | * | 不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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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民户口登记项变更、更正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吉公办字[****]**号)第九章第三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受理公民姓名变更、更正业务,符合变更、更正条件的,在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核实、确认无违法犯罪记录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未满**周岁变更姓名的,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审核办理。第三十九条对于不符合规定申请变更姓名或变更姓名可能造成债务、抚养等纠纷以及权利与义务关系混乱,或者已经改过姓名的,应当尽量说服申请人不要变更。第四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变更姓名:(一)由于父母离异要求变更姓氏的;(二)由于被收养申请变更姓名的;(三)已满十六周岁由于出家要求变更姓名的;(四)由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姓名填写或微机录入错误的;(五)其他特殊原因。(一)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单方要求变更子女姓氏的;(二)经调查理由不正当的。第四十二条确因户口登记中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等原始出生证件不符或者因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出生日期填写或微机录入错误的,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第四十三条出生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凭《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表》或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能反映真实情况的原始资料办理更正手续;其他具有说服力的原始证明材料能证明出生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第四十五条公民民族成分与实际不符的,凭公民本人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市(州)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批准证明办理更正。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民族差错的,应凭原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原始证件、材料予以更正。变更民族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对超过**周岁申请变更民族的,依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公安派出所不予受理。第四十六条公民变更性别登记项目的,公安派出所凭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变更。第四十七条对公民因住址、文化程度、服务处所、婚姻状况等动态户籍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者填报错误的,公安派出所凭公民本人的房产证、毕业证、工作证、结婚证、离婚证等证件原件或证明材料予以变更。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居民户口登记项变更、更正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吉公办字[****]**号)第九章第三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受理公民姓名变更、更正业务,符合变更、更正条件的,在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核实、确认无违法犯罪记录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未满**周岁变更姓名的,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审核办理。第三十九条对于不符合规定申请变更姓名或变更姓名可能造成债务、抚养等纠纷以及权利与义务关系混乱,或者已经改过姓名的,应当尽量说服申请人不要变更。第四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变更姓名:(一)由于父母离异要求变更姓氏的;(二)由于被收养申请变更姓名的;(三)已满十六周岁由于出家要求变更姓名的;(四)由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姓名填写或微机录入错误的;(五)其他特殊原因。(一)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单方要求变更子女姓氏的;(二)经调查理由不正当的。第四十二条确因户口登记中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等原始出生证件不符或者因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出生日期填写或微机录入错误的,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第四十三条出生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凭《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表》或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能反映真实情况的原始资料办理更正手续;其他具有说服力的原始证明材料能证明出生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第四十五条公民民族成分与实际不符的,凭公民本人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市(州)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批准证明办理更正。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民族差错的,应凭原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原始证件、材料予以更正。变更民族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对超过**周岁申请变更民族的,依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公安派出所不予受理。第四十六条公民变更性别登记项目的,公安派出所凭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变更。第四十七条对公民因住址、文化程度、服务处所、婚姻状况等动态户籍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者填报错误的,公安派出所凭公民本人的房产证、毕业证、工作证、结婚证、离婚证等证件原件或证明材料予以变更。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居民户口登记项变更、更正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吉公办字[****]**号)第九章第三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受理公民姓名变更、更正业务,符合变更、更正条件的,在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核实、确认无违法犯罪记录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未满**周岁变更姓名的,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审核办理。第三十九条对于不符合规定申请变更姓名或变更姓名可能造成债务、抚养等纠纷以及权利与义务关系混乱,或者已经改过姓名的,应当尽量说服申请人不要变更。第四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变更姓名。第四十二条确因户口登记中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等原始出生证件不符或者因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出生日期填写或微机录入错误的,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第四十三条出生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凭《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表》或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能反映真实情况的原始资料办理更正手续;其他具有说服力的原始证明材料能证明出生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第四十五条公民民族成分与实际不符的,凭公民本人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市(州)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批准证明办理更正。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民族差错的,应凭原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原始证件、材料予以更正。变更民族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对超过**周岁申请变更民族的,依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公安派出所不予受理。第四十六条公民变更性别登记项目的,公安派出所凭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变更。第四十七条对公民因住址、文化程度、服务处所、婚姻状况等动态户籍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者填报错误的,公安派出所凭公民本人的房产证、毕业证、工作证、结婚证、离婚证等证件原件或证明材料予以变更。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居民户口登记项变更、更正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吉公办字[****]**号)第九章第三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受理公民姓名变更、更正业务,符合变更、更正条件的,在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核实、确认无违法犯罪记录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未满**周岁变更姓名的,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审核办理。第三十九条对于不符合规定申请变更姓名或变更姓名可能造成债务、抚养等纠纷以及权利与义务关系混乱,或者已经改过姓名的,应当尽量说服申请人不要变更。第四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变更姓名。第四十二条确因户口登记中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等原始出生证件不符或者因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出生日期填写或微机录入错误的,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第四十三条出生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凭《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表》或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能反映真实情况的原始资料办理更正手续;其他具有说服力的原始证明材料能证明出生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第四十五条公民民族成分与实际不符的,凭公民本人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市(州)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批准证明办理更正。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民族差错的,应凭原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原始证件、材料予以更正。变更民族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对超过**周岁申请变更民族的,依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公安派出所不予受理。第四十六条公民变更性别登记项目的,公安派出所凭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变更。第四十七条对公民因住址、文化程度、服务处所、婚姻状况等动态户籍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者填报错误的,公安派出所凭公民本人的房产证、毕业证、工作证、结婚证、离婚证等证件原件或证明材料予以变更。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居民户口登记项变更、更正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吉公办字[****]**号)第九章第三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受理公民姓名变更、更正业务,符合变更、更正条件的,在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核实、确认无违法犯罪记录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未满**周岁变更姓名的,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审核办理。第三十九条对于不符合规定申请变更姓名或变更姓名可能造成债务、抚养等纠纷以及权利与义务关系混乱,或者已经改过姓名的,应当尽量说服申请人不要变更。第四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变更姓名。第四十二条确因户口登记中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等原始出生证件不符或者因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出生日期填写或微机录入错误的,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第四十三条出生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凭《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表》或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能反映真实情况的原始资料办理更正手续;其他具有说服力的原始证明材料能证明出生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第四十五条公民民族成分与实际不符的,凭公民本人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市(州)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批准证明办理更正。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民族差错的,应凭原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原始证件、材料予以更正。变更民族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对超过**周岁申请变更民族的,依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公安派出所不予受理。第四十六条公民变更性别登记项目的,公安派出所凭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变更。第四十七条对公民因住址、文化程度、服务处所、婚姻状况等动态户籍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者填报错误的,公安派出所凭公民本人的房产证、毕业证、工作证、结婚证、离婚证等证件原件或证明材料予以变更。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居民户口登记项变更、更正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吉公办字[****]**号)第九章第三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受理公民姓名变更、更正业务,符合变更、更正条件的,在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核实、确认无违法犯罪记录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未满**周岁变更姓名的,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审核办理。第三十九条对于不符合规定申请变更姓名或变更姓名可能造成债务、抚养等纠纷以及权利与义务关系混乱,或者已经改过姓名的,应当尽量说服申请人不要变更。第四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变更姓名。第四十二条确因户口登记中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等原始出生证件不符或者因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出生日期填写或微机录入错误的,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第四十三条出生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凭《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表》或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能反映真实情况的原始资料办理更正手续;其他具有说服力的原始证明材料能证明出生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第四十五条公民民族成分与实际不符的,凭公民本人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市(州)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批准证明办理更正。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民族差错的,应凭原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原始证件、材料予以更正。变更民族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对超过**周岁申请变更民族的,依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公安派出所不予受理。第四十六条公民变更性别登记项目的,公安派出所凭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变更。第四十七条对公民因住址、文化程度、服务处所、婚姻状况等动态户籍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者填报错误的,公安派出所凭公民本人的房产证、毕业证、工作证、结婚证、离婚证等证件原件或证明材料予以变更。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存储情况备案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第二十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 不收费 | |||||||
** | 旧手机交易业、机动车维修业、汽车租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旧机动车交易业、开锁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金银首饰加工、置换、回收业备案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年*月**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第***号令) 第十三条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年*月**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第***号令)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其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特殊,容易被违法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包括: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五)开锁业; (六)旧手机交易业; (七)寄卖业; (八)金银首饰加工、置换、回收业; (九)旧机动车交易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 (十)机动车维修业、汽车租赁业。设立事项,根据《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从事本办法第二条第 (四)项至第 (十)项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 (含库房)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前款规定的特种行业变更名称、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布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在**日内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 不收费 | |||||||
** |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备案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年修订)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企业法人 | * | 不收费 | |||||||
** | 对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报送的处置方案的备案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号)规定,免征居民户口簿(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按照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公安厅《关于收取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工本费的通知》(〔****〕吉省价收字**号)规定,对于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以及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的,收取工本费: (一)居民户口簿工本费,*元/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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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民户口簿申领、换领、补领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吉公办字[****]**号第一百零四条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要求补发的,公安派出所依据户主提交的居民身份证补发全本户口簿;户成员持户主居民身份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可以补发全本户口簿;依据户成员提交的居民身份证打印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内容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 公民 | * |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号)规定,免征居民户口簿(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按照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公安厅《关于收取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工本费的通知》(〔****〕吉省价收字**号)规定,对于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以及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的,收取工本费:(一)居民户口簿工本费,*元/套; | |||||||
** | 居民户口簿申领、换领、补领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吉公办字[****]**号第一百零四条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要求补发的,公安派出所依据户主提交的居民身份证补发全本户口簿;户成员持户主居民身份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可以补发全本户口簿;依据户成员提交的居民身份证打印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内容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 公民 | * |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号)规定,免征居民户口簿(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按照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公安厅《关于收取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工本费的通知》(〔****〕吉省价收字**号)规定,对于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以及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的,收取工本费: (一)居民户口簿工本费,*元/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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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民户口簿申领、换领、补领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吉公办字[****]**号第一百零四条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要求补发的,公安派出所依据户主提交的居民身份证补发全本户口簿;户成员持户主居民身份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可以补发全本户口簿;依据户成员提交的居民身份证打印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内容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年)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年)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人以上****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
**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公民,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
** | 户口迁移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年*月*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户口迁移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年*月*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户口迁移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年*月*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户口迁移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年*月*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户口迁移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年*月*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户口迁移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年*月*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户口迁移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年*月*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公民 | *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自愿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 |||||||
**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年)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前往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公民 | * | 按照《关于做好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公治明发〔****〕***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号)规定,办理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一)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元/证;(二)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元/证; (三)申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元/证。 | |||||||
**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年修订)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公民,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 按照《关于做好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公治明发〔****〕***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号)规定,办理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 (一)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元/证; (二)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元/证; (三)申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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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年)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公民,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 按照《关于做好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公治明发〔****〕***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号)规定,办理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 (一)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元/证; (二)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元/证; (三)申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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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核发居住证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机动车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年)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 公民,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
** | 机动车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年)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 公民,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价格〔****〕****号);《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 | |||||||
** | 机动车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年)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 公民,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
** | 机动车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年)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 公民,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
** | 核发居住证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
公民 | **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价格〔****〕****号);《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 | |||||||
** | 机动车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年)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 公民,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 | |||||||
** | 机动车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年)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 公民,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
** | 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年)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公民 | * | 不收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年,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 ||||||
** | 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员办理户口注销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八条 条款内容: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局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年)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 公民,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信息网络安全审批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号令)(****年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应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 企业法人 | ** | 不收费 | |||||||
** | 机动车上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年)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号)(****年)(第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 发改价格[****]****号,吉发改审联字[****]*号。 | ||||||
**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公民,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
** | 户口迁移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年*月*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户口迁移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年*月*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户口迁移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年*月*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户口迁移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年*月*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户口迁移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年*月*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户口迁移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年*月*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开具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 公共服务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年)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 | 公民,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
*** | 户口迁移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年*月*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年)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户口迁移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年*月*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户口迁移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年*月*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户口迁移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年*月*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户口迁移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年*月*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公民 | *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 |||||||
*** | 普通护照签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年修正)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年修正)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
公民 | *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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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年修正)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
公民 | * | 《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吉发改审联字[****]*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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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年修正)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年修正)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
公民 | * | 《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吉发改审批联字〔****〕*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规范机动车牌证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价格〔****〕****号) | |||||||
***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年修正)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
公民 | * | 《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吉发改审联字【****】*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 |||||||
***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年修正)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年修正)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年修正)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年修正)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
公民 | *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 | |||||||
*** | 机动车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年修正)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 公民,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
*** | 机动车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年修正)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 公民,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 |||||||
*** | 普通护照签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年) 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 (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 (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机动车禁区通行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 公民,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 |||||||
*** | 普通护照签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年) 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 (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 (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
公民 | *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自愿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 |||||||
***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年修订)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
公民 | *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 |||||||
*** | 普通护照签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年) 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 (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 (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
公民 | *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自愿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 |||||||
***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年修订)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
公民 | *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自愿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 |||||||
***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年修订)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
公民 | *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自愿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 |||||||
***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年修订)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
公民 | *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自愿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 |||||||
***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年修订)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
公民 | *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自愿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 |||||||
***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年修订)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
公民 | *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自愿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 |||||||
***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年修订)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
公民 | *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自愿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 |||||||
***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年修订)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
公民 | *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自愿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 |||||||
***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年修订)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
公民 | *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 |||||||
***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年)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前往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
公民 | *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 |||||||
***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年)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前往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
公民 | *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 |||||||
***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年)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前往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
公民 | *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 |||||||
***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年)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前往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
公民 | *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 |||||||
***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年)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前往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
公民 | *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 |||||||
***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年)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前往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
公民 | *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发改价格〔****〕***号) | |||||||
***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年)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前往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
公民 | *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 |||||||
***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年)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前往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
公民 | * | 不收费 | |||||||
*** | 对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号发布)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年**月**日公安部令第**号)第五条公安机关公共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公安机关在依法监督检查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及时整改。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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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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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算机病毒防治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第**号令)第四条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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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号)第三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八条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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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号)第六条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号)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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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扣留 | 行政强制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扣留车辆;(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三)拖移机动车;(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五)收缴物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
*** | 约束至醒酒 | 行政强制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领回看管,必要时,应当送医院醒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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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管制 | 行政强制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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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缴、追缴 | 行政强制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年**月*日公安部令第***号) 第一百六十八条 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收缴:(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二)赌具和赌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五)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六)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 前款第六项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 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 多名违法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无法分清所有人的,作为共同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予以处理。 | ||||||||||
*** | 强制检测违法行为人 | 行政强制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七条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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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制报废 | 行政强制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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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拖移机动车 | 行政强制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 ||||||||||
*** | 强制排除妨碍 | 行政强制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年公安部令第***号)第三十八条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 ||||||||||
*** | 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年公安部令第***号)第三十五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警察现场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收缴的物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收缴的物品,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销毁。 | ||||||||||
*** | 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十七条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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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人员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
*** |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
*** | 见义勇为行为评定、确认和表彰 | 行政奖励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一)同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二)同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三)遇有重大灾害事故奋力排险抢救(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四)依法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其他行为。 《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第十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下列奖励:(一)授予荣誉称号;(二)颁发奖金;(三)其他奖励。第十一条 荣誉称号为“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和“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见义勇为模范”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并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由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并享受市(州)级劳动模范待遇;“见义勇为积极分子”以及其他奖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授予。 | ||||||||||
*** | 交通事故侦破协助奖 | 行政奖励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及人员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奖励制度,对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有功人员及时表彰奖励。 | ||||||||||
*** | 对废旧金属收购者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号)第十五条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
*** | 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 ||||||||||
*** | 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者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八条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戒毒科研、戒毒社会服务和戒毒社会公益事业。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
*** | 对在各项公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令第***号)第二条 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应当服从服务公安工作全局和中心任务,及时奖励在各项公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充分激发、调动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 ||||||||||
*** | 对人民警察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公安部**号)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一)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成绩突出的; (二)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和制止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违法行为,维护治安稳定和公共安全,成绩突出的; (三)依法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圆满完成重大活动安全保卫任务,成绩突出的; (四)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落实各项管理防范措施,有效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成绩突出的; (五)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科学、文明、规范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成绩突出的; (六)加强科技强警工作,有发明创造、科技创新成果或者创造典型经验,成绩突出的; (七)密切联系群众,热情为群众服务,成绩突出的; (八)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强化教育、管理和监督,推动队伍正规化建设,成绩突出的; (九)加强执法监督管理,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成绩突出的; (十)认真完成综合管理、警务保障和国际警务合作等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 (十一)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勇于与社会不良风气做斗争,成绩突出的; (十二)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 ||||||||||
*** | 对举报毒品、涉及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九条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六条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 ||||||||||
*** | 对举报交通事故后逃逸违法行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号)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及人员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
*** | 对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安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
*** | 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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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典当管理办法》(****年*月*日商务部、公安部****年第*号公布)第六十五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第五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 ||||||||||
*** | 对典当行收当禁当财物,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典当管理办法》(****年*月*日商务部、公安部****年第*号公布)第六十六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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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未经备案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不按规定办理注销、变更手续,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年*月**日公安部令第**号发布)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行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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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印刷非法印刷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第***号公布)第三十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以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在*万元以上的,将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将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将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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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印刷经营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报告,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未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年*月*日国务院第***号公布)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则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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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第***号公布)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二)不是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 (三)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或者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的,或者未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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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个月至*个月:(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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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个月至*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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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个月至*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
*** | 对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 对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对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个月至*个月。 | ||||||||||
*** | 对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 对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的,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号令)第二十条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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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号令)第二十一条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 ||||||||||
*** | 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号令)第二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 ||||||||||
*** | 对未制止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发现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不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年*月*日曙务院***号令)第四十六条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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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观众区域以外的门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年*月*日曙务院***号令)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法定职权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安全、消防管理规定的; (二)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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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违反规定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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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违反装载限制运输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修订) 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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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喷涂警示标志,经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押运人员,运输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停车不按规定报告,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不按规定报告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号令)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 ||||||||||
*** |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修订) 第九十三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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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未按规定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修订) 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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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放射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违反行驶规定或未悬挂警示标志,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 第六十二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 (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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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骗领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冒用居民身份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或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修正) 第十七条对于“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无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条第*款的规定,单位有第*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日以上**日一下拘留,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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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放任卖淫、嫖娼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七、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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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非法持有和使用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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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拘禁劳动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 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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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侮辱国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 第十九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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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侮辱国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九条(****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 第十三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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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电气化铁路设施的,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 第六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 (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和设置可能引起光(电)缆腐蚀的设施; (四)在设有过河光(电)缆标志两侧各***米内进行挖砂、抛锚及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五)其他可能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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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的,保存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的,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经****年*月**日商务部第*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自****年*月*日施行。)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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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出卖亲生子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三十条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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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对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人代表,未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未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未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未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未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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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保安从业单位泄露保密信息,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删改或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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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泄露保密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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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七条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对非法获取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年**月**日公安部令第**号)第三十三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开展保安培训业务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取缔和处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该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的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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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未按规定办理保安培训机构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年**月**日公安部令第**号)第三十四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条保安培训机构成立后,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投资主体或者培训类型的,应当在变更后的**日内到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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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未按规定时间安排保安学员实习,非法提供保安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年**月**日公安部令第**号)第三十四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保安培训机构学员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培训时间的*/*。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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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未按规定签订保安培训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年**月**日公安部令第**号)第三十四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入学时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就业风险。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应当报保安培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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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培训合同式样,非法传授侦察技术手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年**月**日公安部令第**号)第三十五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对保安培训机构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保安员培训大纲、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制定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并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传授依法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专有的侦察技术、手段。枪支使用培训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法律、法规对培训内容和学员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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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年**月**日公安部令第**号)第三十四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发布招生广告,不得夸大事实或者以安排工作等名义诱骗学员入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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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未按规定颁发保安培训结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年**月**日公安部令第**号)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对学员进行*个月以上且不少于***课时的培训第十七条保安培训机构对完成培训计划、内容和课时且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当颁发结业证书。 | ||||||||||
***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安学员档案管理制度,未按规定保存保安学员文书档案,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学员、师资人员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年**月**日公安部令第**号)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学员文书档案应当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年年底。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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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违规收取保安培训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年**月**日公安部令第**号)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保安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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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转包、违规委托保安培训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年**月**日公安部令第**号)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以转包形式开展保安培训业务,不得委托未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的保安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开展保安培训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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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修正)第二十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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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条(****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修正)第三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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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旅馆),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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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 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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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 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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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违法承接典当物品,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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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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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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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偷开机动车,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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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破坏、污损坟墓,毁坏、丢弃尸骨、骨灰,违法停放尸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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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卖淫、嫖娼、拉客招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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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 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淫秽表演,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
*** | 对参与赌博以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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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非法持有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吸毒,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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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教唆、引诱、欺骗吸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禁毒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七十三条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禁毒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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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禁毒法》第六十条(****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禁毒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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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 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第一百零九条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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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非法购买、运输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四十四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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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现金、或者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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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违反行驶、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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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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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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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被盗、被抢、丢失不报,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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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非法携带、邮寄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公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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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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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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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危险物质(烟花爆竹)丢失不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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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未携带许可证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运输车辆超速行驶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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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违规从事燃放作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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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违规配售枪支,违规制造枪支,违规销售枪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 第四十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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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 第四十三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个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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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制造民用枪支,非法携带枪支,不上缴报废枪支,丢失枪支不报,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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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相关情况,危险物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不按规定报告,未备案剧毒化学品储存情况,未按规定保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相关材料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年的;(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 ||||||||||
*** | 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卖淫嫖娼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娱乐场所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行为提供条件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个月至*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扰乱、聚众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妨碍、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破坏选举秩序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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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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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虚构事实及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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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寻衅滋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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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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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有害干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 |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 |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 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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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 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昌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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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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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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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第三十六条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
*** | 对擅自安装、使用电网,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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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号令)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条第二款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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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强迫劳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查身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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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第四十一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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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威胁人身安全,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和诬告陷害他人,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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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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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猥亵、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 | 对虐待、遗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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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强迫交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 第四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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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第四十八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第四十九条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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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招摇撞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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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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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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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 |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修正)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 ||||||||||
*** | 对持用伪造证件出境、入境,持用变造证件出境、入境,持用骗取证件出境、入境,冒用证件出境、入境,逃避边防检查,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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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协助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 第七十二条协助他人非法处境入境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以上*****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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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 第七十三条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处境入境证件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以上*****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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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 第七十五条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个月至*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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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 第七十四条违法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它申请材料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以上*****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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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拒不交验居留证件,未按规定办理出生登记,未按规定办理死亡申报,未按规定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下罚款。(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三)未按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六)未按照本法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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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擅自进入限制区域,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 第七十七条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它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外国人外过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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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 第八十一条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它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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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外国人非法居留,未尽监护义务致使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 第七十八条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元总额不超过*****元的罚款或者*日以上**日以下拘留。因监护人或者其它负有监护责任的人为进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它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以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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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 第七十九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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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外国人非法就业、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 第八十条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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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六十一条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 对单位违反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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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的,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的,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号第四条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第十六条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 ||||||||||
*** | 对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未按规定使用具有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号第四条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第十六条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 | 对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号第四条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第十六条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 | 对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号)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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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擅自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数据、应用程序,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号)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对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未依法审核网络信息发布内容,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号)第十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 ||||||||||
*** | 对未依法登记网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号)第十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 ||||||||||
*** | 对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未填写用户备案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号)第十一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 ||||||||||
*** | 对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号)第十一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 ||||||||||
*** |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案件不报,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四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 ||||||||||
*** | 对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十六条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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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号)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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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未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号)第十六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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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不制止吸烟行为,未悬挂禁烟标志,允许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营业期间封堵、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号) 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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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改变计算机程序,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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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介绍买卖毒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日以下拘留或者***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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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倍不足*万元的,按*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年*月**日公安部令第**号)《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条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第三十二条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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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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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公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一条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年*月**日公安部令第**号)《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对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年*月**日公安部令第**号发布)《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 ||||||||||
*** | 对麻醉药物精神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六十三条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 ||||||||||
*** | 交通违法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根据****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修正);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年*月**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年**月**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公布自****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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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号)第二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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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号)第二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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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持有、使用假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号)第四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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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变造货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号)第五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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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号)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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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金融票据诈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号)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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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信用卡诈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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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保险诈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号)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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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伪造人民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号)第五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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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变造人民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号)第五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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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出售、运输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号)第二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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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号)第四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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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故意毁损人民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三条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号)第二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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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号)第三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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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号)第四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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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号)第四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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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号)第六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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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号)第六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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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号)第六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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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非法出售发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号)第三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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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拒不停建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拒不停止无证排污、逃避监管违法排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条第*项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项目位移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条第*项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为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条第*项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 | ||||||||||
*** | 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生产、经营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法律】根据《食品安全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一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 | ||||||||||
*** |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法律】根据《食品安全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一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 | ||||||||||
*** |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制品;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法律】根据《食品安全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制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一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 | ||||||||||
*** | 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法律】根据《食品安全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一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 | ||||||||||
*** | 生产经营国家为特殊需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法律】根据《食品安全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国家为特殊需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一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 | ||||||||||
*** |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法律】根据《食品安全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一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 | ||||||||||
*** |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法律】根据《食品安全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 | ||||||||||
*** | 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接入国际联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号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第*条第*款和第**条规定,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 对未经接入单位同意接入接入网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号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第**条和第**条规定,未经接入单位同意接入接入网络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 对未办理登记手续接入接入网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号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第**条和第**条规定,未办理登记手续接入接入网络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 对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号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第**条第*款和第**条第*款规定,进行国际联网的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 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号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第*条第*款和第**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条和第**条第*款之规定,未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限期办理经营许可证,在限期内不办理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联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号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第*条第*款和第**条规定,未经擅自进行国际联网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 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号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第**条第*款和第**条规定,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条和第**条第*款之规定,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 ||||||||||
*** | 跨区域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违规设立因私出入境中介分支机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条第*款、第*款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下不超过*万元的罚款。 | ||||||||||
*** | 承包、转包、委托无资质单位、个人代理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条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下不超过*万元的罚款。 | ||||||||||
*** | 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条和第**条第*款规定,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护照法》第**条规定,因非法居留被遣返回国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回国之日起*个月至*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 ||||||||||
*** | 伪造、涂改、转让往来港澳旅行证件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条规定,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日以下拘留 | ||||||||||
*** | 非法获取往来港澳旅行证件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条规定,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日以下拘留 | ||||||||||
*** |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为保持完好有效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消防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 ||||||||||
*** | 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消防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单位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消防法》第**条第*款规定,个人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 | ||||||||||
***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消防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单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消防法》第**条第*款规定,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 | ||||||||||
***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消防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消防法》第**条第*款规定,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的,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 | ||||||||||
***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消防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单位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消防法》第**条第*款规定,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 | ||||||||||
*** | 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消防法》第**条第*项规定,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日以下拘留。 | ||||||||||
*** | 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消防法》第**条第*项规定,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日以下拘留。 | ||||||||||
*** | 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消防法》第**条第*项规定,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 | ||||||||||
*** | 过失引起火灾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消防法》第**条第*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 | ||||||||||
*** | 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消防法》第**条第*项规定,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尚不构成犯罪的,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 | ||||||||||
*** |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消防法》第**条第*项规定,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尚不构成犯罪的,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 | ||||||||||
*** | 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消防法》第**条第*项规定,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 | ||||||||||
*** | 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消防法》第**条第*项规定,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 | ||||||||||
*** | 骗取护照、出入境通行证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为;由公安机关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 | 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出售护照、出入境通行证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条(公安部令第**号****年**月**日起施行)规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出售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非法出入境通行证及其印刷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 ||||||||||
*** |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条第*款的规定,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请假处所不归或者不按时归所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元以下罚款 | ||||||||||
***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逃匿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律****年**月*日起实行 根据****年*月**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条第*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罚款;对逃匿的处**日以下拘留 | ||||||||||
*** | 承修机动车不如实登记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条规定,承修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 | ||||||||||
*** | 回收报废机动车不如实登记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条和《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元以下罚款 | ||||||||||
*** | 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承修交通肇事逃逸车辆不报、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条规定,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的、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元以下罚款 | ||||||||||
*** | 更改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条规定,对更改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公安机关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元以下罚款 | ||||||||||
*** | 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条第*款和第**条规定,违反规定,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 ||||||||||
*** | 非法赠与、转让报废汽车、对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条和第**条规定,违反规定,将报废汽车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装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零配件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条和第**条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违反规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 ||||||||||
*** | 对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号****年*月*日起实施)第*条第*项规定,房屋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倍以下的罚款。 | ||||||||||
*** | 对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号****年*月*日起实施)第*条第*项规定,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处以警告 | ||||||||||
*** | 对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号****年*月*日起实施)第*条第*项规定,房屋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倍以下罚款 | ||||||||||
*** | 对拒不补齐娱乐场所备案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号自****年**月*日起施行)第**条第*款规定,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 对未按规定进行娱乐场所备案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号自****年**月*日起施行)第*条和第**条第*款规定,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未自变更之日起**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原备案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 对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号自****年**月*日起施行)第**条和第**条第*款规定,娱乐场所违反规定,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 对未按规定通报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工作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号自****年**月*日起施行)第**条和第**条第*款规定,娱乐场所违反规定,未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 对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号自****年**月*日起施行)第**条和第**条规定,娱乐场所违反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或者未通过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传输完成娱乐场所配合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方面所做的工作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 ||||||||||
*** | 对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未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吉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年**月**日吉林省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年*月*日开始实施。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未建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建设;逾期未建设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 | 对违反规定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和相关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吉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年**月**日吉林省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年*月*日开始实施。第十条 下列场所和部位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一)医院、疗养院等医疗机构的病房;(二)旅馆、宾馆的客房,娱乐活动场所的包房;(三)集体宿舍房间;(四)公共化妆间、试衣间、更衣室、休息室;(五)公共浴室、公共卫生间;(六)金融、保险、证券机构等可能泄露个人信息的操作部位;(七)选举箱、投票点等附近能够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的部位;(八)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第三十二条,违反第十条规定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和相关设备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 | 对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架设管线或者安装其他设施妨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吉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年**月**日吉林省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年*月*日开始实施。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架设管线或者安装其他设施,不得妨碍已合法安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架设管线或者安装其他设施妨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 | 对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要求而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吉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年**月**日吉林省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年*月*日开始实施。第十四条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技术要求。建设单位根据监控目的、范围和功能的不同,可以采用不同等级的技术要求。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要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 | 对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吉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年**月**日吉林省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年*月*日开始实施。第十八条,需要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有关设施、设备的,拆除单位应当在拆除前*日内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信息系统的存储资料。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由公安机关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 | 对维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未建立运行维护、安全检查、应急处理制度;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存储期少于**天;对信息资料的录制人员、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况未进行登记;定期检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未立即修复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吉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年**月**日吉林省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年*月*日开始实施。第二十一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运行维护、安全检查、应急处理制度;(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存储期不少于**天;(三)对信息资料的录制人员、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四)定期检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立即修复。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 | 对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盗窃、损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的;删改、隐匿、毁弃留存期限内图像信息的原始记录;擅自改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设施、设备的位置和用途;非法传播、复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向境内外组织、个人提供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乾安县公安局 | 《吉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年**月**日吉林省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年*月*日开始实施。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阻碍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二)盗窃、损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三)删改、隐匿、毁弃留存期限内图像信息的原始记录;(四)擅自改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设施、设备的位置和用途;(五)非法传播、复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六)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向境内外组织、个人提供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七)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使用的行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