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案
2025-08-21
安徽/马鞍山 招标采购
安徽一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案
安徽/马鞍山-2025-08-21 00:00:00

当事人:安徽一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郭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湖路***号*栋

****年*月**日,我局接博望区住建局移函((区住建局)移函〔****〕(**)号),函告区住建局在接到《博望区马鞍山市动力电池电极铝箔纵剪刀片生产线数字化改造项目“**.**”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后对安徽一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为该数字化改造项目监理单位,存在未对钢结构安装作业进行旁站的违法行为。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年*月*日予以立案调查。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现查明:执法队员王旋和赵华经过调查发现,安徽一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系马鞍山恒利达机械刀片有限公司动力电池电极铝箔纵剪刀片生产线数字化改造项目*#厂房的工程监理单位,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许何骏。其承认在该项目的钢结构安装过程中未严格履行旁站职责,从而导致了严重的危害后果。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执法移交函****.**》*份,证明案件来源系区住建局移交;

*、《博望区马鞍山市动力电池电极铝箔纵剪刀片生产线数字化改造项目“**.**”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的调查报告》复印件*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危害后果。

*、安徽一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份以及法定代表郭华身份证复印件*份,证明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身份。

*、《安徽一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监任命书》(****任(***))复印件*份,证明许何骏为该案涉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许何骏身份证复印件*份、授权书一份,证明许何骏的主体资质适格;

*、现场勘验图*份,证明案发现场位置;

*、询问笔录*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其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本机关认为安徽一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情况属实,证据充分。鉴于安徽一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博望区马鞍山市动力电池电极铝箔纵剪刀片生产线数字化改造项目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危大工程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以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理:(一)对安徽一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圆整(¥*****.**);(二)对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许何骏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圆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银行:马鞍山市农村商业银行博望支行

户名:马鞍山市博望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

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加处罚款,由代收银行直接收取。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博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本机关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博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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