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空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电动食品车采购项目电动食品车采购项目澄清公告(二)
2025-08-20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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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空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电动食品车采购项目电动食品车采购项目澄清公告(二)
湖南-2025-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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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空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电动食品车采购项目电动食品车采购项目澄清公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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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空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电动食品车采购项目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招标公告的规定时间(****年*月*日**:**)截止。投标人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本次澄清与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和对投标人疑问的回复如下: 一、对原招标文件的澄清: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商务评分标准“所投设备拥有与先进性相关的发明专利的计 * 分,本项最多计* 分”修改为“所投设备拥有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每提供一个计* 分,本项最多计* 分” 二、对投标人疑问的回复: *、质疑事项:关于业绩认定标准的质疑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Ⅱ) ”中商务评分标准 规定:“供应商具有近三年以来(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 ** 个月内 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类似项目业绩(含电动食品车),合同内容至 少包含有合同双方当事人、货物品牌型号、签字日期等信息, 合同必 须是与实际用户单位签订,与经销商签订的无效。每提供一个计 *.** 分,满分 * 分。”即每提供 * 份符合要求的合同计 *.** 分,满分 * 分(即需提供 ** 份合同)。 质疑点如下: 业绩数量要求过高,排斥潜在供应商 电动食品车属民航特种设备,单次采购量通常为 *** 台,且采购 频率较低。要求供应商在 ** 个月内完成 ** 份同类合同(即每年近* 份),远超行业合理水平,明显排斥了具备技术实力但项目数量有限 的专业制造商。 为保障招标公平性,建议调整业绩评分降低合同数量门槛规则如下:将满分业绩数量从 ** 份降至* 份(每份计 * 分),或每台业绩 得 *.** 分,共五分。 请贵司对该参数设置的必要性予以说明,或考虑替换为更合理的 指标。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关于技术参数中“整车长度”指标的质疑 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参数、规格与要求”中将“整车长度≤ *******(含尾梯)”作为关键参数,且与评分直接挂钩。我公司认 为,电动食品车作为机场特种作业车辆,转弯半径对其在机场复杂场地的通行安全性、作业灵活性的影响更为关键, 而单纯限制整车长度可能导致车辆因体型笨重影响实际操作。 建议将“整车长度”指标替换为“最小转弯半径”(如≤* 米) 或者≤***** 得 * 分;*********** 得 * 分;*********** 得 * 分,更 贴合项目实际使用需求。 请贵司对该参数设置的必要性予以说明,或考虑替换为更合理 的指标。 回复:该评分项根据现场勘查按照其场地限制设定。按招标文件执行。 *、关于“设备先进性(发明专利)”评分项的质疑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商务评分标准规定,“所投设备 拥有与先进性相关的发明专利的计 * 分,本项最多计* 分”。 该条款存在以下问题: *. 未明确“与先进性相关”的具体判定标准,可能导致评标时因 主观理解差异影响公平性;部分实用型技术创新可能以实用新型专利形式体现。 建议改为“相关的专利”或调整为“包含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等更合理的评分方式。 回复:按“一、对原招标文件的澄清”执行。 *、关于技术专利要求的质疑 *、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Ⅱ) 》中 “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技术评分标准的规定:“设备的先 进性、齐全性、安全性(* 分) ” 其中“所投设备的智能化和自动化功能,满足最新国标标准或 民航标准要求的防撞系统、车辆管理系统(提供防撞系统、车辆管理 系统测试为“符合要求”的国家级认证或省级检测报告等相关佐证材 料)的计 * 分。 ”我方认为上述要求存在以下问题,特提出质疑。 *、要求与民航行业强制性检测规定冲突 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参数、规格与要求》第 *.** 条,明确规 定:“防撞系统 ”车辆必须配置辅助刹车防碰撞系统必须满足航空器 地面服务设备安全靠机功能检测规范 *****************,交车须提 供民航检测报告。 矛盾点: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额外提供“国家级认证或省级检测 报告”,但民航设备已强制通过民航局检测并公布,且民航检测报告 已具备法定效力,“国家级认证、省级检测机构 ”无权对航空设备出具权威结论。 建议改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信息管理系统中已公布的检测合格报告为佐证。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三、其他补充事项 本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延期至****年*月*日*:**时。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涉及上述相关内容的相应进行澄清修改,原招标文件与本次发布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次发布的文件内容为准。本次澄清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