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吉林-2025-08-01 00:00:00
伊财函[****]***号
一、项目名称:
新兴乡永胜村梅花鹿产业融合养殖项目第一包(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采购人: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兴乡人民政府
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兴乡
采购代理机构: 吉林省亿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双创中心*座****室
相关供应商: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兴乡辉鹏养殖专业合作社
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兴乡巩固村七组
三、基本情况
我局于****年*月**日收到举报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反映“新兴乡永胜村梅花鹿产业融合养殖项目第一包(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以下简称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我局针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依法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于****年*月**日向相关当事人送达了《监督检查通知书》,相关当事人对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进行了答复。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我局依法调查,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并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答复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六条工信部的回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企业,不适用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兴乡辉鹏养殖专业合作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该合作社投标本项目所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而声明函中明确的制造商是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兴乡辉鹏养殖专业合作社,声明情况与事实不符。该项目中标供应商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其中标、成交无效。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兴乡辉鹏养殖专业合作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另案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