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服务期内,乙方因提供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绩效考核约定而进行的扣罚详见本合同第六点“考核要求”及《长沙县人民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星沙院区)被服洗涤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相应规定。
*.服务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利立即终止与乙方的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期内累计结算金额(含已结算及应结算款)的**%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不足以弥补甲方或服务医院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
(*)因乙方服务不达要求等原因影响医院正常运行的;
(*)因乙方的原因致使医院发生院内交叉感染的;
(*)院感部门不定期对洗涤后的物品进行抽查,抽检发现不符合院感要求且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
(*)甲方及医院依据实际需要不定时组织人员对乙方工作场地、工作人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按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卫生健康等部门所规定的标准执行的;
(*)乙方经营过程中或洗涤的物品,有违反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环保等部门的法律法规的;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健康、环保等部门对医院医用织物洗涤质量抽检不合格的;
(*)被医院使用部门投诉(含电话、口头投诉)经甲方核实确认为乙方责任,累计达*次的;
(*)因服务质量不合格被媒体曝光的;
(**)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服务目标和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转让给第三方。若乙方违反约定将本合同服务内容转让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由乙方赔偿甲方及医院经济损失,同时向甲方支付本项目总金额**%的违约金。
*.甲方为解决争议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执行费等一切合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因国家政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终止的,免除当事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