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冀财采投〔2025〕62号)
2025-08-19
江苏/南京 质疑投诉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冀财采投〔2025〕62号)
江苏/南京-2025-08-19 00:00:00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冀财采投〔****〕**号)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重大教学科研设备仪器更新项目国产设备(四)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京超微兴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浦滨路***号中科创新广 场*号楼***室
被投诉人:河北大学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五四东路***号
被投诉人:河北永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保定市高新区朝阳北大街****号电谷源盛商务   大厦*座**层   ?
相关供应商:河北优迪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永盛路**号大谈裕   园*号楼*单元****室   ?
四、基本情况
“重大教学科研设备仪器更新项目国产设备(四)*包”于****年**月**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年**月**日公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河北优迪科技有限公司,****年**月**日南京超微兴科技有限公司向河北永诚项目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年**月**日,河北永诚项目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对质疑事项不予支持。****年*月**日,南京超微兴科技有限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投标文件应无效;投诉事项*为:中标公司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投诉事项*为:中标人业绩不符合招标要求;投诉事项*为:中标人所投产品部分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其业绩为虚假,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处理文件编号
冀财采投〔****〕**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执法机关名称: 河北省财政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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