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2025-08-08 00:00:00
吉财采购〔****〕***号
一、项目名称
吉林财经大学自动生化分析仪、体外除颤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次招标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国科瑞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号远创国际*、*号楼****
被投诉人*:吉林财经大学
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月大街****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号
相关供应商:通用技术吉林医药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号金地梧桐华府*号楼****室
三、基本情况
成交结果公告时间:****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谈判小组不应将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成交供应商存在围标、串标行为。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评审委员会存在重大失误,评审委员会拿****年*月**日发布的公告参数来评审****年*月**日变更之后公告参数,导致对本次评审结果有重大影响,所以本次评审结果应废除。
投诉请求:认定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对其余供应商的二次报价的规律性进行调查并公布,解除我方响应文件无效结果,并按照最低价评标法对本项目再次进行评审。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本项目于****年*月**日开标,投诉人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不合格原因为“吉林国科瑞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页****页)投标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设备样本量、实际量、反应杯材质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在质疑复核环节,评审委员会认定投诉人提供的投标文件第***页中“反应杯:永久性硬质玻璃比色杯(玻璃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部分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人在投标文件第***页响应“***~****,*.***递增”、第***页响应“**:**~*****,**:**~*****,*.***递增”,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方法”*“一、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全自动生化分析仪”中“*.样本量:*.***–****,*.***步进”“*.试剂量:****–*****,***步进”的要求,属于未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该部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没有证据证明成交供应商存在围标、串标行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未依法质疑,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和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的规定,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另查明,在开评标环节,评审委员会根据****年*月**日发布的公告参数进行评审,在质疑复核环节,已按照****年*月**日变更公告参数进行复核。本项目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已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