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5年58号)
2025-08-08
吉林/长春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5年58号)
吉林/长春-2025-08-08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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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采购〔****〕***号

一、项目名称

吉林省公路管理局无人机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赋空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双联路***号*层*区***室

被投诉人*:吉林省公路管理局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解放大路****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信达交通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临河街****号

相关供应商:吉林省寰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建政路***号

三、基本情况

成交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政采云平台上显示其公司评审结果合格,排名第一,但是公示项目中标结果却是吉林省寰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旗公司)不合理。

投诉事项*:投诉人询问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其公司和寰旗科公司投标品牌型号相同,价格相同,为什么两家公司都进入了评审环节。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回复,其公司看到的评审结果是系统自动生成的结果。投诉人电话咨询政采云有限公司得知,评价结果为代理机构操作,代理机构回复不合理。

投诉事项*:投诉人表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回复,按照询价采购文件**.*、**.*的要求,价格扣除后的报价排序相同的,由询价小组按照询价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方式推荐成交供应商。对供应商所提供的实质性优惠条件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服务承诺进行比较后,推荐*名更优者为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以吉林省寰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实质性优惠条件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服务承诺更优,被评为中标供应商。至于是什么实质性优惠条件,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回复询问,不方便透露。投诉人认为代理机构回复不合理。

投诉请求:询价小组成员没有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中标结果无效。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经查,本项目采用询价方式采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共五家。投诉人与寰旗公司报价相同(******元)且最低。在评审环节,询价小组认定上述两家均通过符合性审查,不符合本项目询价文件*“询价须知正文”*“**.*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响应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报价评审;报价相同的,由询价小组按照询价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报价评审的供应商,询价须知前附表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响应无效”的规定。本项目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的情况,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本项目应予废标,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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