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5年59号)
2025-08-13
吉林/长春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5年59号)
吉林/长春-2025-08-13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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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采购〔****〕***号

一、项目名称

吉林省一汽总医院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谦和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腾飞大路以北东皇君园二期工程*号楼***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一汽总医院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东风大街****号

被投诉人*: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号伟峰东樾**号楼****室

相关供应商:长春一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东风大街****号

三、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时间:****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长春一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通信)不具备维护医院信息系统软件的能力和经验,投标服务团队存在虚假应标嫌疑。

投诉请求:*.人员身份与资质核查;*.履约与投标一致性核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认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若查实中标方存在转包、虚假响应等违法行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依法确认我方为中标方。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我厅在调查过程中,对一汽通信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人员信息、资质证明材料等信息进行核验,没有证据证明一汽通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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