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乐镇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公示 2025-08-18
202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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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乐镇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公示 202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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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乐镇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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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乐镇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公示

序号

检查事项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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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号)
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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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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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贸企业未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号)
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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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号)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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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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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按规定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号)
第三十六条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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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号)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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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号)
第四十九条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号)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予通过,给予警告,并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号)
第四十一条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号)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号)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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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号)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
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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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号令)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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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号)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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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号)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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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从事接触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接受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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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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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号)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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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江苏省政府令第***号)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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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江苏省政府令第***号)
第三十五条 企业拒不按照本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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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安全风险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江苏省政府令第***号)
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建立安全风险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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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或者未组织实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江苏省政府令第***号)
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或者未组织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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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进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公示或者未设置重大安全风险警示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江苏省政府令第***号)
第三十四第(三)项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进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公示或者未设置重大安全风险警示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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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江苏省政府令第***号)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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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年国家主席令第**号)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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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限制燃放区域的零售经营者供应禁止燃放种类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向生产企业采购安全、环保的烟花爆竹,不得向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零售经营者供应禁止燃放种类的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限制燃放区域的零售经营者供应禁止燃放种类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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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限制燃放区域内的零售经营者销售禁止燃放种类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得销售禁止燃放种类的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燃放区域内的零售经营者销售禁止燃放种类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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