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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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吉林/吉林-2025-08-18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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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绿财罚字〔****〕*号

当事人:绿园区红太阳木炭火锅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新竹路新星宇和煦*栋***号房

本机关对你单位在“****年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运输管理中心伙食费(项目编号:************)”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你公司在参加“****年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运输管理中心伙食费(项目编号:************)”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业绩中标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成交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区纪委移送的材料,你公司答复材料在案佐证。

****年*月*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事项,并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你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吉林省财政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第**项。本机关决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处以采购金额*‰(即人民币柒仟肆佰肆拾陆圆*,***元)的罚款,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长春市绿园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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