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朝财采购决〔2025〕6号)
2025-08-18
吉林/长春 质疑投诉
长春市朝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朝财采购决〔2025〕6号)
吉林/长春-2025-08-18 00:00:00
长春市朝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朝财采购决〔****〕*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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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长春市一实验朝阳学校装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三次)(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昊浥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二道区安乐路***号***室

被投诉人*:长春市朝阳区教育事业发展促进中心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天宝街*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瀚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号华荣泰*座***室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中的详细评审记录表未能明确量化,属于用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投诉请求*:修改参数,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清晰界定并量化了招标文件中的详细评审办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定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表述清晰,无歧异,评标方法公平公正,内容设定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属于用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该项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朝阳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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