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08-14
江苏/南京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苏/南京-2025-08-14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淮安区奥立教学用品店(个体工商户)

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工业园区施宝路****

授权代表:潘维霞

被投诉人*:南京市栖霞区教育局

地址:南京市栖霞区文苑路***

被投诉人*: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

投诉人淮安区奥立教学用品店(个体工商户)对被投诉人南京市栖霞区教育局组织的南京市栖霞区观音门小学木器设备采购(项目编号:***************************的投诉,本机关已于*******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招标文件中使用了废止的标准。*、技术参数中使用查询不到的标准。*、在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评分标准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标准,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招标文件中利用指向性、唯一性检测报告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阻碍及排除了相关合法供应商相关合法供应商参与项目竞争。

(二)投诉请求

对质疑结果不满,更改不合理要求,重新招标。

二、审查情况

*******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南京市栖霞区观音门小学木器设备采购招标公告,淮安区奥立教学用品店(个体工商户)于*******日提交《质疑函》,对该项目提出质疑。*******日南京市栖霞区教育局根据核实情况,作出质疑不成立的答复。淮安区奥立教学用品店(个体工商户)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 *******日投诉至本机关。我机关审核后,认为该投诉符合政府采购投诉受理的条件和要求,于*******日正式受理。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于******日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发放了《质证通知书》,组织双方于*******日开展现场质证,投诉人在收到通知书后无故缺席相关质证活动,也未向我机关进行说明。另外,因本机关在调查过程中,使用投诉书预留电话等多种方式均无法联系上单位法人及本次投诉委托代理人,对投诉人身份产生质疑,于*******日向投诉人预留地址寄送了《约谈通知书》,要求单位法人(本次投诉代理人)履行举证义务,进行现场面谈,证明自身投诉人身份。截止本决定书出具日,淮安区奥立教学用品店(个体工商户)法人(本次投诉代理人)再签收相关函件后,未履行举证义务参与约谈,单位法人(本次投诉代理人)也未与本机关联系说明情况。结合调查情况,本机关认为:

针对投诉事项*:经调查,在招标文件第**页******;项目建设遵循标准******;中已载明******;招标文件涉及标准中未标年号的一律采用最新的标准;随着标准的修订,以修订后的最新标准为依据******;不存在使用废止标准的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经向相关专业单位咨询(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通过该单位开发的******;标准伴你行******;小程序可查询到**/* ***********/* ***********/* *********均为现行的轻工推荐标准,且以上推荐标准均可以通过各类搜索引擎查询到,不存在查询不到的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 经调查,在招标文件第**页******;项目建设遵循标准******;中已载明******;遵循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规范和标准******;,且相关采购需求不存在对投标人的差别对待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经调查,***是国家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强制性资质认定,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第十五条规定:******;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 ********** **** *** ********** ********* ********的英文缩写***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属于基础要求。全国持有***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众多,不存在唯一监测报告的情况。

综上,结合投诉人未履行相关举证责任的实际情况,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本次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栖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个月内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栖霞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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