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2025-08-1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四川省省级单位****年上半年计算机批量集中政府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欧菲斯办公伙伴成都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商业街*号*栋*层
被投诉人: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号或鼓楼南街***号(丰德成达中心**层)
四、基本情况
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四川省省级单位****年上半年计算机批量集中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成都双雄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响应。
投诉事项*:成都双雄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成都双雄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响应一体式计算机****型配置*和一体式计算机****型配置*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成都双雄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环保证书谋取中标。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它补充事项
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部分,中标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已经履行的部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