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铸造厂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室内外显示屏系统配置项目答疑澄清公告01[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5-08-15
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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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巢湖铸造厂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室内外显示屏系统配置项目答疑澄清公告01[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合肥-2025-08-15 00:00:00
  • 安徽省巢湖铸造厂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室内外显示屏系统配置项目答疑澄清公告**

    发布时间 : **********

    各潜在投标人:

    《安徽省巢湖铸造厂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室内外显示屏系统配置 同类项目: 显示屏系统配置***;*元诊断,精准投标市场行情分析***;项目(项目编号:***************》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质疑期内收到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现答疑澄清如下:

    一、疑问及答复内容

    疑问一:关于“安徽省巢湖铸造厂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室内外显示屏系统配置 同类项目: 室内外显示屏系统配置***;*元诊断,精准投标市场行情分析***;项目”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业绩”要求(第三章评标办法 * 评标办法前附表(二)* 商务和技术评审表),要求业绩合同‘至少包含单个屏幕面积室内不小于**㎡或室外不小于**㎡的***显示屏’,我方认为该要求存在不合理之处,建议删除。

    答复: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该业绩要求作为加分项,与评判投标人满足项目实质性需求能力关联紧密,可辅助招标人识别出更具经验、更有可能高质量完成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并非关联性弱。市场中,该类面积标准的项目可充分体现投标人在技术、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实力,能反映投标人应对本项目及类似规模项目的能力水平,并非具有特定指向性,而是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选择更优质投标人的常规、合理设置。故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业绩要求(作为评标加分项),是基于项目实际需求、保障项目质量与实施效果,且符合《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条例规定,设置合法合规、合理必要。综上,该处投标人业绩设置合理,维持不变。

    二、原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本次答疑内容作为本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三、联系方式

    *.招标人:安徽省巢湖铸造厂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张女士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与扬子江路交口合肥金融港**栋*楼

    联系人:方 浩 刘德良

    电 话:*********** ***********

    邮箱:**********@**.***

    安徽省巢湖铸造厂有限责任公司

    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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