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佳木斯-2025-08-15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第*****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桦南县社会化服务农机具采购项目
三、项目采购日期: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年*月**日开展项目评审,****年*月**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百科界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号楼(创新一路***号)*******室
被投诉人*:黑龙江众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光复西路***号
被投诉人*:桦南县乡村振兴发展服务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新兴路*号桦南县人民政府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一)货物类采购未确定核心产品。
(二)评标委员会小组成员未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规定的情形,驳回投诉。
(二)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的情形,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部分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桦南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桦南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