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2025-08-1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浙江省卫健委超高端**采购项目(一)(标项四)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衢州市剑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江山市文教西路**号
被投诉人*: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庆春路***号
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宝石一路*号
被投诉人*:台州市临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地址:浙江省临海市大洋西路***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衢州市剑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因对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台州市临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关于浙江省卫健委超高端**采购项目(一)(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中标项四的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提起投诉,*月*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书,经通知补正后于****年*月**日正式受理投诉。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采购人设置“★*.*、*.*、★*.*、★*.*、*.*、*.*”是采购需求的需要。投诉人主张“标项*有明显的品牌倾向,参数要求是为** ********** **** *********量身定做的”“同时针对性歧视国产安科等品牌的***排**,有意设定了不合理的技术参数壁垒排斥中小企业、限制国产品牌参与”,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品牌产品满足前述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以及本项目采购结果,均非认定前述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是否存在倾向性的充分有效证据。且根据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标项*中标型号为** ********** **** ******,并不是投诉人提出的** ********** **** *********。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自主确定采购需求中实质性要求和非实质性要求。在投诉调查阶段,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中对前述技术参数设置的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并表示有*家及以上品牌产品符合上述技术参数,提供了经专家论证的《超高端**调研资料》、《超高端**集采参数*对比表》、《国债项目*超高端**采购工作报告》等调研资料。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技术参数的设定属于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不当情形。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投诉人等投标供应商响应、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本机关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临海市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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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财采[****]*号投诉处理决定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