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佛顺财行罚罚字〔2025〕1号
2025-08-15
广东/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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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佛顺财行罚罚字〔2025〕1号
广东/佛山-2025-08-15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佛顺财行罚罚字〔****〕*号

发布机构:佛山市顺德区财政局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当事:广东嘉莲美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燕瑞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九洲大道西****号商铺之二层商铺

东侧

本单位于*******日对单位在“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机械工技能培训基地建设(机加工实训室改造部分)”(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单位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文件内提供了与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签订的“金工实训室设备增购项目的购销合同。经向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发函核查,该校复函称没有与你单位签订过项目名称为金工实训室设备增购项目的合同。****年*月*日,你单位委托业务部项目经理黄新海接受我局询问调查,黄海新在询问中承认涉案购销合同由公司人员通过电脑制作。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结果公告、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回复、政府采购合同、询问笔录以及广东嘉莲美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财务明细材等证证实。

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佛顺财*****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对此,单位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同时发来《放弃听证申请书》,放弃听证

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等渠道查询,未见你单位有政府采购的行政处罚记录,且你单位已履行完毕合同并通过验收,未对采购人造成严重损失,同时未见你公司存在《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号)第十三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号)第九条的规定,认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中标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金额为*,***.**元(大写:人民币陆仟陆佰零伍元整)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元(大写:人民币玖万零伍佰柒拾壹元叁角捌分)。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相关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财政局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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