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外】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南门步行街上海广场4#楼75铺
2025-08-15
重庆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市外】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南门步行街上海广场4#楼75铺
重庆-2025-08-15 00:00:00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南门步行街上海广场*#楼**铺

【信息时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南门步行街上海广场*#楼**铺的拍卖公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延时除外)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网址:*****://***.********.***.**/**********/*********/*****/*********.*****;法院账户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南门步行街上海广场*#楼**铺,房屋面积:**.**平方米;建成时间:约于****年;规划用途:商品房;建筑结构:框架结构;总层数:*层,所在层:*层,有查封。(详情请见附件中的评估报告)

标的物位于东临清池南大道、西临水月寺街、南临光荣路、北临新华东路,该地区各项基础配套设施齐全,地势平坦,形状为规则多边形,基础设施达“七通”,即宗地外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路、暖气、燃气。

特别提示:

*. 水、电、物业费等欠缴情况不详,由竞买人自行向相关机构查询,最终以交付时实际查询的结果为准。

*.本次拍卖标的物未办理权属证书,具体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期限和手续请竞买人自行到相关部门了解。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慎重作出参与拍卖的决定!

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加价幅度:****元。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年*月**日起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拍卖辅助服务构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相应主体各自承担(在过户中产生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费用,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但本次执行案件中不予以退还,请买受人通过另行诉讼等方式向被执行人追偿)。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年*月**日前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拍卖余款请在拍卖成交后**日内即****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成交价余款,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户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常州路支行;账号:***************************;行号:************)

*、网上报名及竞买方式:

教程:*****://***.********.***.**/**********.****#*********

*、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十三、依照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辅机构咨询。

拍辅机构咨询电话:***********(周主任)、***********(李助理)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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