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2025-08-1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江山市博物馆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沧州金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马厂镇张屯村
被投诉人*:江山市博物馆
地址:浙江省江山市鹿溪北路***号
被投诉人*:浙江豪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江山市景星西路**幢*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沧州金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对江山市博物馆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后,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人未参与投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及商务技术条件等信息,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技术要求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技术要求设置属于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二、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人未参与投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及商务技术条件等信息,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技术要求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技术要求设置属于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综上,投诉人关于江山市博物馆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编号:*************)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或开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江山市财政局 ************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