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2025-08-13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整形外科设备采购(含微针射频(含单极射频)等)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凯芜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食博汇一期**栋*号三楼***室
被投诉人*:福建省博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连江北路与化工路交叉处二环泰禾广场*号楼***
被投诉人*:福建省妇幼保健院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道山路**号
相关供应商:江西邦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康庆路***号*栋*楼***室(自主承诺)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江西凯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凯芜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省妇幼保健院)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博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益招标公司)组织的整形外科设备采购(含微针射频(含单极射频)等)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江西邦楚公司所投产品品牌名称为“西弥斯”,型号为“******”,注册证编号为“国械注准***********”,该公司认为江西邦楚公司所提供产品涉嫌虚假应标,中标结果无效。投诉事项*:江西邦楚公司所投产品品牌名称为“中科科理”,型号为“*******”,注册证编号为“鄂械注准***********”,注册证适用范围/预期用途“利用产品产生的射频能量作用于人体皮肤,促进胶原纤维收缩和沉积,刺激弹力纤维,促进组织细胞的新陈代谢”。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二条技术和服务要求中“序号*:射频溶脂系统技术参数要求”第*项技术参数要求,与招标项目要求本质性偏离;无法响应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二条技术和服务要求序号*“射频溶脂系统”以下技术要求条款,涉嫌虚假应标,中标结果无效。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博益招标公司接受省妇幼保健院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开评标,并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江西邦楚公司。博益招标公司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江西凯芜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江西凯芜公司因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符合投诉条件及投诉程序的投诉内容。截止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根据江西邦楚公司投标文件显示,该公司针对“序号*:微针射频(含单极射频)”所投产品“高频手术设备”,规格型号为“******”,品牌为“西弥斯”,制造商名称为西弥斯公司。经核查江西邦楚公司投标文件及评审材料,结合江西邦楚公司和西弥斯公司确认结果,江西邦楚公司针对投诉事项*涉及上述技术参数第*项和第*项均为负偏离响应,且评审委员会扣除上述两项技术参数相应评审分值,并无不妥。根据西弥斯公司确认结果,上述产品满足投诉事项*涉及上述技术参数第*项和第*项要求,评标委员会给予相应评审分值,并无不妥。
采购人答复称江西邦楚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注册证编号为“国械注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所示产品“高频手术设备”的适用范围“不符合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需要”“本次采购需求不是高频手术设备其适用范围的对皮肤组织的切割和凝血”,但经核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并无相应规定内容;同时,截止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机关尚未收到采购人针对上述答复内容所依据的采购需求对应的招标文件具体规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说明,该答复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查询结果,江西邦楚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注册证编号为“国械注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未发现存在不实的内容。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认定江西邦楚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亦无法认定评审委员会针对投诉事项*涉及技术参数存在评审错误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
根据江西邦楚公司投标文件显示,该公司针对“序号*:射频溶脂系统”所投产品,货物名称为“射频溶脂系统”,规格型号为“*******”,品牌为“中科科理”,制造商名称为中科科理公司。
采购人答复称江西邦楚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注册证编号为“鄂械注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所示产品“射频电疗仪”的适用范围“不符合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需要”“本次采购需求是通过侵入性射频治疗以配合吸脂和皮肤紧致塑形治疗”,相应采购需求体现为投诉事项*涉及上述第*项和第**项技术参数要求。但经核查招标文件,上述第*项和第**项技术参数均为非实质性技术参数,仅为得分项。
经核查江西邦楚公司投标文件及评审材料,江西邦楚公司针对投诉事项涉及上述技术参数第*项和第*项均为负偏离响应,且评审委员会扣除上述两项技术参数相应评审分值,并无不妥。经中科科理公司确认,上述投标产品满足投诉事项涉及上述**项技术参数要求。根据现有调查结果,除江西邦楚公司进行“负偏离”响应的第*项和第*项技术参数外,其余进行“正偏离”响应的共**项技术参数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给予相应评审分值,并无不妥。本次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江西邦楚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供应商中综合得分最高,评审委员会一致推荐该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唯一中标候选人,并无不妥。
根据湖北省药监局确认结果,江西邦楚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注册证编号为“鄂械注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未发现存在不实的内容。
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认定江西邦楚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亦无法认定评审委员会针对投诉事项*涉及技术参数存在评审错误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均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