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5年第79号)
2025-08-13
广东/深圳 质疑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5年第79号)
广东/深圳-2025-08-13 00:00:00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年第**号)
作者: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电脑票投注机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东力创新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银湖社区金湖路**号银湖警苑*栋***

被投诉人*:福建省博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连江北路与化工路交叉处二环泰禾广场*号楼***

被投诉人*:福建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中山路**号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思乐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白石路与沙河西路交汇处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二区*栋*单元**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深圳市东力创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力创新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省福彩发行中心)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博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益招标公司)组织的电脑票投注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商务项评审因素“**.*”业绩分及“**.*”满意度情况评价这两项要求涉嫌违规设置评审因素,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商务项评审因素“**.*”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专业有经验的电脑彩票销售设备售后服务技术人员进行评分及评审因素“**.*”根据投标供应商在**.*条款中拟投入本次采购项目的电脑彩票销售设备售后服务技术人员的资质情况进行评分,这两项评分标准的要求涉嫌违规设置评审因素。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博益招标公司接受省福彩发行中心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更正部分招标文件内容;于****年*月*日组织开评标,并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思乐公司。博益招标公司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东力创新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函,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东力创新公司因对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止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一)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的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业绩情况。根据采购人省福彩发行中心的答复意见,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彩票销售专用设备安全稳定运行与否,涉及国家公信力与和谐社会建设,由于行业的特殊性,为保证彩票销售的连续性和彩票数据的安全,减少和避免因设备原因而造成的社会影响,对彩票销售专用设备有很高的安全和稳定性要求,彩票销售专用设备供应商也必须是在行业中有丰富经验且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供应商;本次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年免费维保服务,满意度评价直接反映供应商过往同类项目的服务质量与履约能力。因此,彩票销售专用设备供应商在行业中有丰富经验且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确保彩票销售专用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确保供应商在维保期间有较好的服务质量,是本次采购标的切实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之一,将“同类货物的销售业绩”和“同类货物项目满意度情况评价”设置为评审因素,是为考察彩票销售专用设备供应商在行业中是否具备丰富经验和专业技术能力,筛选出彩票销售专用设备能够安全稳定运行,以及具有较好维保服务质量的供应商。相关招标条件的设置均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年印发)》显示,品目名称为“计算机”的编码为“*********”;品目名称为“刷卡机”的说明内容为“包括考勤机、***机等”,编码为“*********”;品目名称为“彩票销售设备”的编码为“*********”。因此,计算机及***机等与本次采购项目拟采购标的为不同品目的不同种类货物。投诉人主张“**.*”和“**.*”两项评审因素“排斥其他领域具备履约能力的供应商(如***机、计算机终端厂商)”缺乏事实依据。“**.*”评审因素要求供应商提供的为“同类货物的销售业绩”,“**.*”评审因素要求供应商提供的为“同类货物项目满意度情况评价”,均未限制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亦未要求业绩类型及满意度情况评审项目仅限于政府采购项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情形。

“**.*”评审因素要求提供的“同类货物的销售业绩”的时间范围为“****年*月*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日止”,“**.*”评审因素并未对要求提供的“同类货物项目满意度情况评价”的时间范围进行要求,以上两项评审因素均未限制投标产品制造商及投标供应商的经营年限及经营规模,且本次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未违反《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五条“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并未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人应当对其主张承担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举证责任。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及依据证明其主张。另,采购人提供了三家以上不同品牌供应商产品满足“**.*”和“**.*”两项评审因素的佐证材料。

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根据采购人省福彩发行中心的答复意见,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为满足正常维护的需要,供应商须在采购人单位设立省级客户服务中心,配备常驻人员*人,并在全省各地市(*地市)设立维修站,各配备不少于*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投注站点提供维修及软件升级服务,需要保证服务人员在学历教育基础上具备投注机维保服务相关知识,包括: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综合知识等方面;在投注机维保服务过程中关注投注机维保服务人员的技能,包括:要求投注机维保服务人员所必备的能力、投注机维保人员资质资格、特殊环境投注机维保服务人员资质资格,均是本次采购标的切实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之一。将“**.*”和“**.*”设置为评审因素是为考察投标供应商拟派驻人员数量、知识水平和专业技术能力,筛选出拟派驻人员数量、知识水平和专业技术能力符合实际采购需求的投标供应商。相关招标条件的设置均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

“**.*”评审因素要求提供的拟派驻人员“在投标人所在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的时间范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当月)”,并非投诉人认为的“必须提前*个月雇佣并缴纳社保,否则无法得分”,该评审因素并未限制投标供应商的经营年限及经营规模,且本次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未违反《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五条“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并未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资格部分审查投标供应商有无“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商务项“**.*”则针对投标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电脑彩票销售设备售后服务技术人员的资质情况”要求提供相关人员“投标截止时间前*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当月)在投标人所在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二者考察内容不一致,不存在投诉人所述“属于将资格条件‘重复’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人应当对其主张承担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举证责任。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及依据证明其主张。另,获得计算机硬件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及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的相关考试均未取消,持有本科学历证书、计算机硬件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及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的人员数量众多,市场竞争充分。

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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